索引號:430S00/2022-02014348
加強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保障,是改善與提升營商環境的重要手段,是現代國家治理的重要表征。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先后作出了許多決議并出臺了一系列文件。但是總體而言,我國信用立法還很滯后。在理論界,有關信用立法的研究成果依然闕如;在立法層面,雖然有數十部法律法規為嚴重失信聯合懲戒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總體而言,立法的位階不高、系統性欠缺以及內容粗疏等問題較為突出。為了滿足現實需求,各省、市、自治區開始了地方立法的探索,相繼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問世。地方性法規彌補了上位法缺失所出現的系列問題,為未來的社會信用法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但是由于對社會信用的功能定位認知的偏差,不少立法重權力運用而忽略權利保護的傾向,這與社會信用立法目的相沖突。
《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立足于系統、全面地規范全省社會信用管理工作。內容包括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社會信用信息的征集與披露、社會信用信息應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的規范與發展以及法律責任。內容豐富,既包括宏觀環境建設,又注重主體信用權益保護;既有理念層面的宣示,亦有操作層面的具體方法。可以預見,《條例》將為我省的社會信用工作提供堅實的基礎。
《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對公加強私權利的保護。首先,《條例》嚴格限定了聯合失信懲戒清單的制定。失信聯合懲戒作為信用管理工作的“重器”,為廣大執法者所青睞。但是失信聯合懲戒開始泛化,一些地方性立法開始擴大失信聯合懲戒的范圍,廣大信用主體動輒得咎。懲戒的泛化嚴重損害了信用主體的利益,偏離了法治軌道。針對有些地方擅自通過編制失信聯合懲戒清單而擴大懲戒范圍,《條例》第24條規定“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納入范圍的特別規定,應當由地方性法規設定”而且補充清單的編制必須征求意見并予以公開。為了避免有些地方將聯合懲戒隨意關聯、升級懲戒檔次等濫權行為,《條例》第29條規定“對信用主體實施失信懲戒措施,應當與信用主體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不得超越法定條件、種類和幅度”。
《條例》開辟專章保證信用主體權益得到保護。第五章“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一章中系統地規定了信用主體的權益,具體包括信用主體的知情權、異議權以及修復權。知情權是信用主體的基礎性權利,是異議權和修復權的基礎;異議權是在自身信用信息出現錯誤、遺漏時,信用主體有權要求完善或者修改的權利。修復權是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后,可以提出修復請求,符合條件的,應當得到修復。《條例》不僅僅規定了實體權利本身,而且規定了權利的行使方式。
《條例》對權力的行使進行了約束。《條例》第五章在規定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同時,對權力部門的義務也做出了相應規定。一是對于信用主體提出的權利請求,《條例》規定相關部門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處理。較之其他地方性立法,《條例》規定的時限更短,這將敦促相關機關勤政。二是規定了權力機關的主動審查義務。《條例》第34條規定,當據以認定失信的生效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同級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相應修改。三是明確公權力機關及工作人員在處理社會信息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條例》規定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應當真實準確地反映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條例》第39條第2款規定:“信用服務機構進行信用評級時應當客觀真實,不得對信用主體進行惡意評級”。當然,囿于法規篇幅限制等原因,《條例》還存在對信用主體某些權利行使的具體操作規定不夠詳細等問題,有待于在具體工作層面細化實化,但其對權利保護理念的充分體現,足以讓這部《條例》熠熠生輝。
(作者:肖和保,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文件鏈接:
《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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