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S00/2022-02014502
社會信用信息征集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是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前提,《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第三章專門就“社會信用信息征集與披露”進行了規定,為全省開展社會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應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自然人、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政府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等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分為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其中公共信用信息一般由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能、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如常見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都屬于公共信用信息范疇;而非公共信用信息一般由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等在依法履行職能、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也可以由信用主體自主申報,如企業征信報告、企業主動信用承諾等都屬于非公共信用信息范疇。
目前,國家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社會信用信息征集與共享機制,形成了國家總平臺(信用中國)、省級樞紐、市州節點以及縣(市、區)子節點等四級聯動平臺網絡,湖南省依據“誰產生、誰報送、誰負責”原則開展區域信用信息征集和共享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信用信息管理的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信用信息共享不全面,應共享的信用信息未按規定提供;信用信息征集不及時,未在規定時限及時報送更新;信用信息征集不準確,出現關鍵信息內容缺失和信息邏輯錯誤;非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無據可依等問題。《條例》對于進一步規范全省信用信息征集提供重要依據、工作要求和操作辦法,這些問題將得到有效規范和解決。
一是確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具體范圍和責任。《條例》規定,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制管理,由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組成。目前,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包括信用主體登記注冊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等11個大項內容,采取全國統一標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由地方性法規另行設定。全省各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需要依托本區域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目錄規定的范圍和頻率,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因此,《條例》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產生的哪些信息要歸集、什么時候歸集以及向哪里歸集的具體問題。
二是確定了非公共信用信息的來源和應用方法。《條例》規定,非公共信用信息由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等在自身生產經營、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也可以是信用主體自主申報或承諾的信息,鼓勵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按照約定向本區域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提供,并對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非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過信用主體主動公開、授權查詢等方式進行披露。因此,《條例》明確了非公共信用信息由誰產生、由誰提供以及主要用途等具體問題。
貫徹落實好《條例》規定,依據《條例》高質量推進信用信息征集共享,關鍵是要把握好全量、精準、及時、安全“四個維度”。一是全量征集,編制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依法依規明確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的具體責任清單,并以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為突破口,建立健全非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機制。同時,加強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全量征集的服務和監測,實現信用信息征集任務的自動化分解、未報預警、漏報智能感知和監測分析能力。二是精準征集,加強信用信息質量控制,制定信用信息質量標準規范,依托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各級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開放信用信息質量校驗服務能力,提高精準征集的技術保障水平。三是及時征集,嚴格落實信用信息目錄清單規定的征集時限要求,推動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與全省各級各部門業務系統的互聯互通,通過系統自動化技術對接提高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效率。四是安全征集,嚴格落實信息征集共享范圍和應用方式,建立信用信息在征集共享全過程的安全保障,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傳輸、存儲以及應用環節進行加密處理,實現信用信息安全態勢自動感知、安全威脅預警和安全審計。
(作者:田友濱,杭州湛聯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文件鏈接:
《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
原文鏈接:
http://fgw.hunan.gov.cn/fgw/xxgk_70899/zcfg/zcjd/202206/t20220613_25602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