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S00/2022-02014981
政務誠信是指政府要對社會、對公民恪守信用準則,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踐諾,發(fā)揮政府在誠信建設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取信于民,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設誠信社會的重要基礎,對于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領其他領域信用建設、弘揚誠信文化、培育誠信社會具有重要而緊迫的現(xiàn)實意義?!逗鲜∩鐣庞脳l例》就加強政務誠信建設作出明確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是對《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湘政發(fā)〔2018〕18號)相關內容的法律化、規(guī)范化。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企業(yè)無信,則難求發(fā)展;社會無信,則人人自危;政府無信,則權威不立。現(xiàn)代政府必須是法治政府,應有之義就是講誠信。政務誠信被譽為社會信用的“定盤星”,正因為政府擔負著引導、示范、監(jiān)督和管理社會信用的職責,更需要率先垂范,時時講誠信、處處守誠信。為了推進政務誠信建設,《條例》規(guī)定: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發(fā)揮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信用建設中的示范表率作用,誠信施政、誠信作為、誠信執(zhí)法,增強決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近年來,因黨委政府換屆、領導干部崗位變更,招商引資和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出現(xiàn)政策措施不落地、解決招商引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的歷史遺留問題時不作為、合法合同或承諾不兌現(xiàn)等問題時有發(fā)生。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就明確要求:“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各地政府部門葆有法治意識和契約精神,本是底線“標配”,不按合同辦事,說變就變,企業(yè)必然無所適從。為了推動政府守信踐諾,《條例》規(guī)定: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qū)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根據(jù)經濟學的觀點,政府是由無數(shù)“經濟人”(政府工作人員)組成的一個組織,“經濟人”是有理性的,他們會對自身行為要付出的成本進行衡量。如果政府工作人員為其失信行為付出的代價和成本高昂,得不償失,他們必然會在以后的行政活動中信守承諾,不敢失信。為了促進政務誠信記錄和應用,《條例》規(guī)定: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guī)、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應當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對造成政務失信行為的政府或者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對存在政務失信記錄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采取限制評優(yōu)評先等處理措施。
貫徹落實《條例》,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就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將堅持依法行政、陽光行政和加強監(jiān)督作為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手段,將建立政務領域失信記錄和實施失信懲戒措施作為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的主要方面,將危害群眾利益、損害市場公平交易等政務失信行為作為治理重點,循序漸進,不斷提升公務員誠信履職意識和各級人民政府誠信行政水平,真正發(fā)揮好政務誠信作為“第一誠信”的地位和作用,打造誠信社會的標桿,撐起整個社會信用大廈的頂梁柱。當政府形象公開公正、誠信清廉,當公務員隊伍守法守信、高效廉潔,社會風氣自然會變得風清氣正,民眾也會更有獲得感、更有良好預期,更有干勁揮灑才華,為國家進步盡職盡責。而這,正是建設誠信政府的深層次意義。
(作者:劉宗勝,湘潭大學信用風險管理學院教授)
文件鏈接:
《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
原文鏈接:
http://fgw.hunan.gov.cn/fgw/xxgk_70899/zcfg/zcjd/202206/t20220614_262626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