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S00/2022-02017165
長期以來,信用在我國一直被認為是道德領域的問題,難以受到法律的約束,導致信用缺失在社會各個領域普遍存在,假冒仿造、欺詐銷售、合同違約、醫鬧、拖欠工資等事件屢屢發生,這些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秩序,破壞了市場經濟,提高了交易成本。究其原因,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尚不完善,信用制度建設相對落后,社會失信成本低,懲罰措施有限,尤其缺少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相關制度安排,無法讓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因此,強化信用約束,制定聯合懲戒機制是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必由之路。堅持政府與市場、社會聯動,堅持政府推動與發揮市場作用,通過對守信者實施激勵和失信者實施懲戒,引導和倒逼政府、企業、個人及全社會誠實守信,形成推動社會誠信建設的強大合力。
褒揚激勵守信,釋放誠實守信正能量。為推動建立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制度,《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遵守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經審查后,由國家機關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激勵措施:在實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中給予優先辦理、信用承諾、容缺辦理等便利措施;在財政資金支持和表彰獎勵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守信聯合激勵政策,將誠信經營企業和誠信個人名錄及時推送至省級相關部門和機構,由其負責相關聯合激勵政策在本系統、本領域的落實。”此兩條羅列的激勵措施包括在行政許可、財政資金和項目支持、公共資源和日常監管等方面給予便利,都與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相關,而且具有實際操作性,能夠最大限度的實現便民惠企,讓企業和群眾少跑腿、好辦事、不添堵。
懲戒治理失信,戴上失信行為緊箍咒。《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違反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需要采取失信懲戒措施的,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包括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需要采取失信懲戒措施的,主要針對重點領域嚴重失信的信用主體。主要行為包括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嚴重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以及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等。雖然本條沒有規定具體的失信懲戒措施,但是對失信懲戒措施清單作出了指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依規采取以下懲戒措施: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實施職業禁入或從業限制;限制任職;限制相關消費行為;不準出境;限制升學復學;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限制參加評先評優等。通過國家統一制定懲戒措施清單,可以確保懲戒措施清單的可靠性和穩定性,能夠有效的防止懲戒措施的濫用。同時又授權了地方可以依據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地方失信懲戒措施的補充清單,對制定地方失信補充清單的程序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地方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應當廣泛征求有關地方、部門和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按照規定報送上級部門并向社會公開。”既可以保障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又可以做到因地制宜。
鼓勵市場應用,擴大激勵懲戒影響力。《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鼓勵市場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對守信主體采取給予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對守信主體在融資授信、利率費率、還款方式等方面給予優惠或便利,對失信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行業信用建設,依據行業自律公約、行業協會商會章程對守信主體采取重點推薦、提升會員級別等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業內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會員級別、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鼓勵非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使用信用信息,擴大了信用信息的適用范圍。鼓勵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機構利用社會信用信息,對守信主體提供便利、給予優惠、降低成本等,對失信主體采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將有效增強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影響力,讓各類信用主體共同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而帶動全社會提高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作者:肖和保 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文件鏈接:
《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
原文鏈接:
http://fgw.hunan.gov.cn/fgw/xxgk_70899/zcfg/zcjd/202206/t20220621_263067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