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省直各單位、各市州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規范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行為,切實保護政府采購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維護政府采購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等有關規定,省財政廳制定了《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操作規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操作規程
湖南省財政廳
2019年8月5日
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操作規程
第一部分
政府采購質疑答復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地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質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供應商對湖南省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提起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操作規程進行質疑答復。
第三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在知道或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就該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是指對可質疑的采購文件(不包括采購預算、采購方式批復、采購活動記錄、定標文件、采購合同及驗收證明)提出質疑,質疑時效的起算日期為獲取采購文件之日,獲取采購文件的日期不確定的,以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為起算日期;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是指對從邀請供應商起至確定中標、成交結果止,采購文件的發出、投標、開標、評標、澄清、談判、詢價、磋商等各程序環節(不包括單一來源公示異議程序)提出質疑,質疑時效的起算日期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是指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質疑時效的起算日期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第二章 接收
第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應商提交的書面質疑函(附件1《質疑函》)。
第三章 形式審查
第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函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后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質疑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向質疑供應商發出質疑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2《質疑不予受理通知書》):
1、所有質疑事項均不符合本操作規程第三條規定的;
2、提交質疑函的供應商不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和依法獲取可質疑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潛在供應商是指通過合法途徑獲取采購文件但未參與投標的供應商。
3、潛在供應商僅對采購文件以外的事項提出質疑的;
4、質疑供應商提交質疑函時已超過質疑有效期的(質疑函通過郵寄送達的,質疑供應商于質疑有效期期滿前成功交付郵遞的,未超過質疑有效期);
5、質疑供應商未按《質疑函形式要件補正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補正形式要件的;
6、質疑供應商就已答復過的同一事項又提出質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證據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其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不予受理情況。
(二)質疑函不存在本操作規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但存在不滿足以下形式要件的情形之一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面告知質疑供應商補正形式要件后重新提出質疑(附件3《質疑函形式要件補正通知書》):
1、質疑供應商是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未提交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本人身份證明或非個體工商戶未提供本人身份證明的;
2、質疑供應商是法人,未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附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質疑供應商是其他組織,未提交其他組織有效證明文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的(附件5《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質疑供應商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未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附件6《授權委托書》)、授權代表身份證明的;
5、質疑供應商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中存在授權事項未明確對質疑項目提出質疑、授權期已過或法定代表人及授權代表未在授權委托書中簽字等情形的;
6、質疑函未簽字或未加蓋公章的;
(1)質疑供應商為自然人的,非個體工商戶應當由本人簽字,個體工商戶應當由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2)質疑供應商為法人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
(3)質疑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告知質疑供應商補正形式要件后重新提出質疑的,應給予質疑供應商不少于2個工作日的補正期限。
采購人未授權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或質疑事項超出授權范圍的,代理機構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接收的質疑函移交采購人。
第四章 受理
第六條 質疑函不存在第五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或需要補正形式要件的情形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質疑函之日起即為受理,并向質疑供應商發出質疑受理通知書(附件7《質疑受理通知書》)。
第五章 調查
第七條 受理質疑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質疑事項進行逐條審查。
第八條 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需要對采購文件進行修改的,可以組織專業人員對采購文件進行論證,可以征求有關供應商的意見。
第九條 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者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助答復質疑,并參考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出具的意見進行答復。
第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需要核實相關事實的,可以通知質疑供應商、相關供應商、評審專家依法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需要當面質證的,可以組織質疑供應商、相關供應商當面質證。
第十二條 質疑供應商、相關供應商或評審專家拒絕配合調查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成員無故拒絕協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的,采購人應當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財政部門。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質疑供應商、相關供應商或評審專家拒絕配合調查為由超期答復或拒絕答復質疑。
第十三條 質疑事項調查過程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注重與質疑供應商進行溝通,但應當注意保密,禁止泄露下列事項:
(一)領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專家及評審的有關情況(依法已公布的除外);
(三)公告之前的中標(成交)結果;
(四)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報價明細;
(五)其他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
(六)其他可能影響采購結果公平、公正的事項;
(七)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采購人在調查過程中,認為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采購活動,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第六章 答復
第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受理質疑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質疑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采購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的,答復內容需經采購人書面確認。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政府采購操作執行崗位應與質疑答復崗位相分離。
第十七條 質疑答復書(附件8《質疑答復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質疑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受理質疑函的日期、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
(三)質疑事項、質疑答復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
(五)質疑答復人名稱;
(六)答復質疑的日期。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不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第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后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發布變更(廢標)公告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書面報告材料包括質疑函、質疑答復、相關證明材料等。
第二十條 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質疑答復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拒收質疑函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二十一條 在質疑處理過程中,質疑供應商書面撤回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終止質疑處理,向質疑供應商及其他相關供應商出具質疑終止答復通知書(附件9《質疑終止答復通知書》)。
第七章 簽收與送達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處理質疑過程中,接收質疑供應商或其他人員提供的材料后,應當即時在收件回執(附件10《收件回執》)上簽收,收件回執一式兩份,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留存一份,質疑供應商或其他人員持有一份。
質疑供應商或其他人員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材料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保存郵寄單,打印郵件送達詳情并存檔。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向質疑供應商及其他相關供應商發出質疑答復書、質疑不予受理通知書等文件時,原則上應當直接送達,要求其簽收送達回證(附件11《送達回證》):
(一)受送達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二)受送達人為法人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
(三)受送達人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
若采用郵寄送達,應當在郵件封面上注明郵寄文件名稱,并將郵件封面和郵寄文件并列拍照留存。3個工作日后,查看郵件送達詳情,并打印郵件送達詳情存檔。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操作規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部分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財政部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行為,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投訴處理效率,維護政府采購秩序,建立規范高效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供應商對湖南省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提起投訴的,財政部門按照本操作規程進行投訴處理。
第三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拒收質疑函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的同級財政部門書面提起投訴。
第二章 接收
第四條 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質疑供應商(以下簡稱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書(附件1《投訴書》)。
第三章 審查
第五條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后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或提交的材料具有下列需補正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附件2《投訴修改補正通知書》):
1、投訴書未寫明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2、投訴書無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說明,或未附相關證明材料;
3、投訴書無具體、明確的投訴事項;
4、投訴書提出的投訴請求與投訴事項無關;
5、投訴書內容缺少事實依據;
6、投訴書內容缺少法律依據;
7、投訴書未寫明提起投訴的日期;
8、投訴書未簽字或未加蓋公章;
(1)投訴人為自然人的,非個體工商戶應當由本人簽字,個體工商戶應當由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2)投訴人為法人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
(3)投訴人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
9、投訴人未提交身份證明材料的;
(1)投訴人是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未提交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本人身份證明或非個體工商戶未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
(2)投訴人是法人,未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附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投訴人是其他組織,未提交其他組織有效證明文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的(附件4《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投訴人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未提交授權委托書(附件5《授權委托書》)、授權代表身份證明的;
(5)投訴人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授權委托書的授權事項未明確對投訴項目提出投訴、授權期已過或法定代表人及授權代表未在授權委托書中簽字的。
10、投訴書副本數量不足的。
投訴修改補正通知書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按照補正期限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訴存在下列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書8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附件6《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1、所有投訴事項均未經依法質疑的(基于質疑答復內容提出的投訴事項除外);
2、投訴人不是參與所投訴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潛在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起投訴的情形除外);
3、未在投訴有效期內提起投訴的(投訴書通過郵寄送達,投訴人于投訴有效期期滿前成功交付郵遞的,未超過投訴有效期);
4、同一投訴事項已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的;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書8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投訴(附件7《投訴管轄權告知書》)。
第四章 受理
第六條 投訴不存在本操作規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財政部門應當受理投訴,受理日期為收到投訴書之日。并于受理投訴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發出投訴受理通知書(附件8《投訴受理通知書》)。
第五章 調查
第七條 自受理投訴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財政部門應向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發出投訴答復通知書(附件9《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
第八條 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職責權限,委托相關單位或者第三方開展調查取證、檢驗、檢測、鑒定。
第十條 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時,投訴人、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應當由投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的投訴事項,投訴人未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投訴事項不成立。
投訴人拒絕配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或者被投訴人未按照投訴答復通知書要求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在調查取證前向被調查人送達調查取證通知書(附件10《調查取證通知書》)。調查取證應至少由兩人以上進行,并填寫調查取證筆錄(附件11《調查取證筆錄》),調查人、被調查人應在調查取證筆錄上簽字,調查取證中調取的其他證明材料,應由被調查人予以確認。
被調查人拒絕在調查取證筆錄上簽字的,調查人應當在調查取證筆錄上注明。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認為需要組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進行當面質證的,應在質證前向投訴人、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送達參與質證通知書(附件12《參與質證通知書》)。質證應由兩名以上財政部門工作人員主持,并遵循下列程序:
(一)投訴人就提出投訴請求的事實、理由和主張進行陳述,并出示證據,被投訴人、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就其證據進行質證;
(二)被投訴人就投訴事項具體行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進行答辯,并出示證據,投訴人、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就其證據進行質證;
(三)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出示證據,投訴人、被投訴人就其證據進行質證;
(四)投訴人、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分別作最后陳述。
第十四條 質證應制作質證筆錄(附件13《質證筆錄》)。投訴人、被投訴人、主持人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應在質證筆錄上簽字。主持人在筆錄尾頁簽字,參與質證的投訴人、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應逐頁簽字。
第六章 投訴處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即財政部門向相關單位、第三方、投訴人發出相關文書、補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關反饋文書或材料之日)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財政部門向相關單位、第三方開展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投訴人(附件14《投訴處理期限中止通知書》)。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過程中,認為投訴事項可能成立且影響或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可以書面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暫停采購活動,暫停采購活動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附件15《暫停采購活動通知書》)。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暫停采購活動通知后應當立即中止采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采購活動通知前(附件16《恢復采購活動通知書》),不得進行該項采購活動。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附件17《撤銷投訴申請書》),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并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附件18《投訴終止處理通知書》)。
第十九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
(一)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三)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威脅、引誘、欺騙、盜竊、賄賂、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偷拍、偷錄等非法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條 投訴人對采購文件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采購人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訴人對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投訴人對廢標行為提起的投訴事項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廢標行為無效。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投訴處理決定書(附件19《投訴處理決定書》),并加蓋公章。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等;
(二)處理決定查明的事實和相關依據,具體處理決定和法律依據;
(三)告知相關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起訴期限;
(四)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決定書送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并及時將投訴處理結果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七章 文書的簽收與送達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接收投訴人、被投訴人、相關供應商及其他人員提供的材料后,應當即時在收件回執(附件20《收件回執》)上簽收,收件回執一式兩份,財政部門留存一份,材料提供人持有一份。
投訴人、被投訴人、相關供應商及其他人員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材料的,財政部門應當保存郵寄單,打印郵件送達詳情并存檔。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向投訴人、被投訴人、相關供應商發出書面文件時,原則上應當直接送達,要求其簽收送達回證(附件21《送達回證》):
(一)受送達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二)受送達人為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
(三)受送達人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
若需要采用郵寄送達的,應當通過郵政局郵寄,不得通過順豐等快遞公司郵寄國家機關公文。財政部門應當在郵件封面上注明郵寄文件名稱,并將郵件封面和郵寄文件并列拍照留存。3個工作日后,查看郵件送達詳情,并打印郵件送達詳情存檔。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操作規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