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保密局關于印發《涉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9〕39 號
各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保密局,新疆生產建 設兵團財政局、保密局:
為規范涉密政府采購活動,確保國家秘密安全,財政部、國家保密局制定了《涉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涉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
國家保密局2019年7月26日
涉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涉密政府采購管理,規范采購行為,確保國家秘密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密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因采購對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國家秘密,需要在采購過程中控制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購活動。
第三條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開展涉密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管理應當堅持誰采購誰負責、依法確定、公平競爭、全程監管、確保安全原則。
第五條 采購人應當在涉密政府采購活動中落實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支持創新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六條 采購人應當加強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內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涉密政府采購項目集體研究與內部會商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完善采購需求和采購方式確定、采購活動組織的內部審核制度,嚴格按規定組織采購。
第七條 財政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確定
第八條 涉及下列貨物的采購項目,可以確定為涉密政府采購項目: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產品或者設備;
(二)涉密專用信息設備;
(三)用于紀檢監察、檢察、公安、保密、機要等部門重要指揮、技術偵查、保密技術監管和秘密工作的專用產品或者設備;
(四)用于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保密防護的安全保密產品或者設備;
(五)用于網絡保密防護和監管的安全保密產品或者設備;
(六)法律法規和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其他涉及國家秘密的貨物。
第九條 涉及下列工程的采購項目,可以確定為涉密政府采購項目:
(一)國防戰備建設工程和人民防空指揮工程;
(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保密資格單位涉密工作場所建設工程;
(三)國家戰略物資和特殊物資儲備場所建設工程;
(四)紀檢監察、檢察、公安、保密、機要等部門重要指揮、技術偵查和特殊工作場所建設工程;
(五)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行發行庫建設工程;
(六)保密會議室、屏蔽室等需要按照國家保密標準建設的工程;
(七)法律法規和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其他涉及國家秘密的建設工程。
第十條 涉及下列服務的采購項目,可以確定為涉密政府采購項目:
(一)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復制、維修、維護、銷毀;
(二)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確定的涉密貨物的維修、維護、銷毀;
(三)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有關服務項目;
(四)涉及國家秘密的法律咨詢、技術咨詢、財務審計等;
(五)法律法規和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其他涉及國家秘密的服務。
第十一條 采購人確定涉密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在定密權限內,由承辦部門擬定以下意見報本單位保密委員會審核同意后,由本單位法定定密責任人或者保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確定:
(一)依據法律法規、保密事項范圍規定,提出采購項目的保密要點及其密級、保密期 限和知悉范圍的意見;
(二)對保密要點與采購流程關聯性作出論證,提出采購項目整體涉密或者部分涉密的 意見;
(三)按照保密要點的最高密級提出確定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為秘密級、機密級或者絕密級的意見。
采購人沒有定密權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先行擬定意見并采取保密措施,及時報請有相 應定密權限的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及時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 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確定應當堅持最小化原則。采購項目的涉密部分與非涉密 部分能夠拆分的,只能將涉密部分確定為涉密政府采購項目。
在采購過程中對國家秘密信息作出隱蔽處理后,可以通過公開方式進行采購的項目,不得確定為涉密政府采購項目;涉及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敏感信息的,應當在采購過程中對相關 信息進行隱蔽處理。
第十三條 對是否能夠確定為涉密政府采購項目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主管預算單位根據密級和定密單位層級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提請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確定的公文;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采購內容、金額、用途等;
(三)項目涉密論證報告,包括項目的密級、保密要點、定密依據等;
(四)擬采取的保密管理或者技術措施;
(五)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十四條 絕密級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自行確定采購方案并組織實施。
秘密級或者機密級政府采購項目,以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為主,采購人不具備自行組織條件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第十五條 秘密級或者機密級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參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采購人在編報部門預算時,應當全面完整編制涉密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預算。
第十七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采用以下方式采購:
(一)邀請招標;
(二)競爭性談判;
(三)競爭性磋商;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八條 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采購人可以通過書面推薦或者在具備相應保密條件的供應商范圍內征集等方式,邀請不少于 3 家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
第十九條 參與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國內供應商應當具備相應的保密資質或者符合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條件。參與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關條件,且三年內不得有涉密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條 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秘密級或者機密級政府采購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由主管預算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批準;擬采用 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的其他采購方式,由采購人自行確定。
申請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管預算單位的申請公文,公文中應當載明以下內容:預算單位名稱、聯系人及 聯系電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密級確定情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理由,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單位內部會商意見。由采購人內部采購管理部門(崗位)組織財務、業務等相關 部門(崗位),根據采購需求,對采用單一來源的理由及必要性共同會商,并由相關部門(崗位)人員共同簽字認可;
(四)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確需采購外國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人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組織實施,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結合保密管理要求和國內產業發展狀況從嚴控制。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和采購需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結合保密管理要求和項目實際情況,自行選定相應領域的專業 人員、本單位相關人員,組成評審(談判、磋商、詢價)小組。評審(談判、磋商、詢價) 小組原則上應當為 3 人(含 3 人)以上單數組成,本單位人員參與比例不作限制。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和參與評審人員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回避規定。
采購人應當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嚴格確定評審(談判、磋商、詢價)小組組成人員條件 和選擇程序。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認為涉密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存在不符合本辦法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行為或者損害自身權益的,可參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提起質疑投訴。
第二十五條 涉密政府采購項目有關采購預算、采購文件以及中標、成交結果、采購合同、投訴處理結果等采購信息不對外公開;有關中標、成交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第二十六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所屬預算單位涉密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統計情況。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應當對涉密政府采購項目保密管理工作負總責。集中采購機構、評審人員、供應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密協議以及采購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保密管理責任。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選擇具備相應保密資質或者符合保密條件的供應商承擔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并采取以下保密管理措施:
(一)成立或者指定專門工作機構,負責涉密政府采購項目保密管理工作;
(二)制定涉密政府采購項目保密管理方案,明確采購各環節保密要點及管理責任; (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與集中采購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管理要求;
(三)與參與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有關評審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管理要求;
(四)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涉密采購合同,明確具體保密事項和保密管理要求;
(五)指導、監督、協調供應商做好涉密政府采購項目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以下保密管理措施:
(一)成立或者指定專門工作機構,負責涉密政府采購項目保密管理工作.
(二)建立涉密文件資料、涉密信息系統和設備、涉密人員等相關保密管理制度,嚴格落實保密管理要求;
(三)制定涉密政府采購項目保密管理方案,明確采購各環節保密要點及管理責任;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保密措施。
第三十條 參與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應當采取以下保密管理措施:
(一)成立或者指定專門工作機構、專門工作人員,負責涉密政府采購項目保密管理工作;
(二)制定保密管理工作方案,明確保密責任和人員分工;
(三)與從事涉密采購業務的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管理要求;
(四)用于涉密采購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保密措施,以及與采購人約定的其他保密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完成后,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應當將所有項目資料及時整理移交采購人,并辦理正式移交手續。
第三十二條 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不允許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應商根據采購文件的規定和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成交后將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響應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的涉密資質或者保密條件。
第三十三條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所屬預算單位年度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基本情況和保密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采購人違反有關保密管理規定,對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定密不當,或者在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實施過程中,不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責任,存在嚴重泄密隱患的,保密行政管 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存在未按規定擅自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采購、與供應商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惡意串通、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處理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供應商未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責任,存在嚴重泄密隱患的,采購人應當及時中止采購合同,并督促供應商整改;供應商整改后仍無法達到保密要求的,采購人可以依法 終止合同;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供應商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惡意串通的,向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 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在邀請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拒不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等行為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涉密政府采購 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集中采購機構、評審(談判、磋商、詢價)小組成員違反保密管理有關規 定,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人惡意串通、在采購過 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評審(談判、磋商、詢價)小組成員存在 未按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評審(談判、磋商、詢價)小組成員存在收受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 其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涉密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各級財政、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監督管理工作中 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有關法律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其他涉密單位開展涉及國家秘密采購活動的保密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