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律適用的函》財辦庫〔2015〕295號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你單位《關于咨詢〈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律適用問題的函》(深財購函〔2015〕228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為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加強采購項目的實施監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其中,“其他采購活動”指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和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之外的采購活動。因此,同一供應商可以同時承擔項目的整體設計、規范編制和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
特此函復。
財政部辦公廳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