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決算管理制度》財庫〔2013〕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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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庫〔2013〕20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加強部門決算管理工作,提高部門決算信息質量,發揮部門決算在財政財務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等法律規章,我部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制度》(財統〔2002〕4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部門決算管理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3年12月10日
部門決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部門決算管理工作,保證部門決算信息質量,為編制后續年度預算提供參考和依據,發揮部門決算在財政財務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等法律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部門決算,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年度終了,根據財政部門決算編審要求,在日常會計核算的基礎上編制的、綜合反映本單位預算執行結果和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文件。
第三條 部門決算管理主要內容包括:部門決算的工作組織、報表設計、編制審核、匯總報送、批復、信息公開、分析利用、數據質量監督檢查、數據資料管理以及對部門決算考核評價等方面。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納入部門預算編報范圍的行政事業單位。部門決算編報范圍應當與部門預算編報范圍保持一致。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等。
第五條 通過建立部門決算管理制度,收集匯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收支、資金來源等方面的基本數據,全面、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滿足國家財政財務會計監管、各項資金管理以及宏觀經濟決策等信息需要。
第二章 部門決算工作組織
第六條 部門決算工作按照“科學、規范、統一、高效”的原則,由財政部實施統一管理,各地區、各部門依據預算管理關系或財務管理關系分別組織實施。
第七條 財政部是部門決算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職責主要是:
(一)制定部門決算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制定全國統一的部門決算報表體系及部門決算軟件, 明確報表格式要求和填報口徑,組織和指導全國部門決算報表及軟件的布置與培訓。
(三)組織和指導全國部門決算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報送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全國部門決算批復工作,負責批復中央各部門決算。
(五)組織和指導全國部門決算信息公開工作。
(六)組織和指導全國部門決算數據的分析利用。
(七)組織和指導全國部門決算數據質量監督檢查。
(八)建立和管理全國部門決算數據庫。
(九)組織和指導全國部門決算考核評價工作。
第八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部門決算的管理工作。其職責主要是:
(一)組織和指導本地區部門決算報表及軟件的布置與培訓。
(二)組織和指導本地區部門決算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報送工作。
(三)組織和指導本地區部門決算批復工作,負責批復本級各部門決算。
(四)組織和指導本地區部門決算信息公開工作。
(五)組織和指導本地區部門決算數據的分析利用。
(六)組織和指導本地區部門決算數據質量監督檢查。
(七)建立和管理本地區部門決算數據庫。
(八)組織和指導本地區部門決算考核評價工作。
第九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要求,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決算管理工作,并對本部門決算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其職責主要是:
(一)組織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決算的布置與培訓。
(二)組織和指導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決算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報送工作。
(三)負責批復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決算。
(四)負責本部門決算信息公開工作。
(五)組織本部門決算數據的分析利用。
(六)組織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決算數據質量監督檢查。
(七)建立和管理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決算數據庫。
(八)組織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決算考核評價工作。
第三章 部門決算報表設計
第十條 部門決算報表體系由四部分組成,具體包括:基礎數據表、填報說明、分析表和分析報告。
第十一條 基礎數據表主要反映部門收支預算執行結果、資產負債、人員機構、資產配置使用以及事業發展成效等信息,包括:報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補充資料表。
第十二條 填報說明是對基礎數據表編報相關情況的說明,包括:部門基本情況、數據審核情況、年度主要收支指標增減變動情況以及因重大事項或特殊事項影響決算數據的情況說明等。
第十三條 分析表通過設定的表樣和自動提數功能,對部門決算重要指標進行分析比較,揭示部門預算執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和問題。
第十四條 分析報告根據分析表中反映的問題和收支增減 變動情況進行分析,重點分析部門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 財務狀況以及單位主要業務和財務工作開展情況等。
第十五條 在保持部門決算報表體系連續性和可比性的前提下,財政部每年可根據財政財務管理要求,在上述條款規定的框架內進行適當調整。
第四章 部門決算編制
第十六條 年度終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工作部署,在規定的時間內編制和報送決算。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全面清理核實收入、支出、資產、負債,并辦理年終結賬的基礎上編制決算。
(一)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及財政部門對部門預算的批復文件,及時清理收支賬目、往來款項,核對年度預算收支和各項繳撥款項。各項收支應當按規定要求進行年終結賬。
(二)應當按照綜合預算管理規定,如實反映年度內全部收支,不得隱匿收入或虛列支出。凡屬本年的各項收入應當及時入賬,本年的各項應繳國庫款和應繳財政專戶款應當在年終前全部上繳。屬于本年的各項支出,應當按規定的支出渠道如實列報。
(三)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會計核算資料編制決算,做到數據真實正確、內容完整,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原則上應當實行逐戶錄入。對于確實不具備逐戶錄入條件的,可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適當調整錄入級次。
第五章 部門決算審核
第十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認真做好部門決算審核和匯總工作,確保報送數據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第二十條 部門決算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核編制范圍是否完整,是否有漏報和重復編報現象。
(二)審核編制方法是否規范,是否符合財務會計制度及部門決算的編制要求。
(三)審核編制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決算報表表內、表間勾稽關系是否銜接,報表數據與單位會計賬簿數據是否相 符,是否有漏報、重報、錯報項目以及虛報和瞞報等現象,部門決算紙介質數據與電子介質數據、分戶數據與匯總數據是否保持一致。
(四)審核決算數據年度間變動是否合理,變動較大事項是否附有相關文件依據。
(五)審核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是否符合決算編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部門決算審核應當采取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相結合方式進行,審核方法主要包括政策性審核、規范性審核等。政策性審核主要依據部門預算、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政策規定,對部門決算進行審核;規范性審核側重于決算編制的正確性和真實性及勾稽關系等方面的審核。
第二十二條 部門決算的審核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自行審核、集中會審、委托審核等多種形式。
(一)自行審核:各部門在報送部門決算前自行將本部門紙 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按規定的審核內容進行逐 項審核。
(二)集中會審:各地區、各部門組織專門力量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決算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 關資料,按照財政部門的標準及要求集中進行審核。
(三)委托審核:各地區、各部門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委托中介機構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決 算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認真做好部門決算審核工作,凡發現決算編制不符合規定,存在漏報、重報、虛報、瞞報、錯報以及相關數據不銜接等錯誤和問題,應當要求有關單位立即糾正,并限期重新報送。
第六章 部門決算匯總與報送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務管理關系或預算管理關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級匯總報送。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應當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決算報表和部門本級決算報表進行匯總,并對有關收入支出、內部往來項目等匯總虛增進行調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門匯總決算報表。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部門決算報表、本級匯總部門決算報表進行匯總,并對有關收入支出、內部 往來項目等匯總虛增進行調整和剔除后,形成本地區匯總部門決算報表。
第二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匯總的部門決算報表應當以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報數據為準,不得自行調整單位數據和科目, 不得虛報、瞞報和隨意結轉。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匯總編制的部門決算,應當在本級財政部門規定時間內報送。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匯總的部門決算,應當在上級財政部門規定時間內逐級上報。
第二十八條 中央各部門決算經財政部審核后,報國務院審定,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各地區部門決算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工作相關事宜,由各地區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部門決算批復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審查批準決算后 30 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
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決算后 15 日內,向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批復決算。
第三十條 部門決算批復內容應當與部門預算批復相銜接, 主要包括部門綜合財務收入、支出、結余,財政撥款收入、支出、結余,以及其他相關決算數據。
部門決算批復文件中應當列出在部門財政財務管理工作及 決算審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并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本級決算后,各部門決算數據還需變動的,相關調整事項在下一年度部門決算中予以反映。
第八章 部門決算公開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是部門決算公開的主體。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主動向社會公開本部門決 算。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應當自本級財政部門批復決算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決算。各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決算的公開工作,由本部門負責組織。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部門決算。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決算信息公開工作的協調和業務指導。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本級財政部門報 告本部門的決算公開情況。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 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本地區的部門決算公開情況。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財政部報告本地區部門決算公開工作總結。
第九章 部門決算分析利用
第三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對部門決算數據的分析,強化決算分析結果的反饋和運用,規范和改進財政財務管理。
第三十八條 通過部門決算數據分析和實地調研,及時發現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預算與決算相互反 映和相互促進的工作機制;揭示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中的問題, 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
第三十九條 部門決算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與決算差異分析;收入、支出、結余年度間變動原因分析;財政資金使用 效益分析;部門資產、負債規模與結構分析;機構、人員及人均 情況對比分析;以及滿足財政財務管理與宏觀經濟決策需要的各項專題分析等。
第四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綜合運用多種方法進行分析,主要包括:分類比較法、趨勢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分類比較法可分預算管理級次、分單位性質等進行分析;趨勢分析法可對主要指標的年度變化和發展趨勢等進行分析;比率分析法可對指標結構比率、效益比率和人均比率等進行分析;因素分析法可對財務指標或經濟指標變動中各因素的影響程度進行分析。
第四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本地區、本部門的部門決算評價指標體系。
部門決算評價指標體系主要內容包括:預算約束力評價、部門收入支出結構評價、部門項目資金使用情況評價、部門人員控制及收支合理合規性評價、人均收支余情況評價等方面。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合理設置評價指標,分類排序指標信息,科學使用評價結果。
第四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方式,推動部門決算數據共享工作,提高決算數據的利用效率。
第十章 部門決算數據質量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匯總的部門決算報送后,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應當組織對所報送的部門決算真實性、完整性 和規范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部門決算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采取統一管 理、分級實施原則,全國部門決算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由財政 部組織實施,各地區部門決算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統一的工作要求分級組織實施,各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決算數據質量監督檢查由本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部門決算數據質量監督檢查采取隨機抽取與定向選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確定,對部門決算存在明顯質量問題 或以往年份監督檢查不合格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第四十六條 部門決算數據質量監督檢查的內容由財政部每年根據部門決算編制情況以及財政檢查工作要求予以確定。基本內容包括:上下級財政部門決算報表是否表表一致、單位會計賬簿與決算報表是否賬表一致、決算編報范圍與預算編報范圍是 否一致等。各地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對監督檢查內容進行補充。
第四十七條 被選定為監督檢查對象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 法律、法規,接受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按照監督檢查工作的要求,及時提供所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有關會計資料,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監督檢查結果實行通報制度。對于部門決算不符合要求的單位給予通報,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應工作責任。
第十一章 部門決算數據資料管理
第四十九條 部門決算數據資料包括以各種介質存放的各類決算報表、填報說明、分析報告、考核評價材料等。
第五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本地區、本部門收集的部門決算數據資料進行歸類整理、 建檔建庫,并從計算機中傳出備份保存。
第五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對部門決算數據資料進行管理和維護,配備必要的計算機技術人員,明確管理職責。
第五十二條 部門決算數據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實行密級管理。
第五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做好部門決算信息服務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向有關單位提供部門決算匯總數據資料,應當有需求方公函請求,并報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提供。地方各級財政 部門不得發布上級財政部門管理范圍內的部門決算信息。
第十二章 部門決算工作責任
第五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制度規定,真實、準確、全面、及時地編報決算。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決算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人員應當認真、如實編制決算,不得故意漏報、瞞報有關決算信息,更不得編造虛假決算信 息;單位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務人員提供虛假決算信息,不得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決算信息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對于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決算信息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要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認真組織落實本地區、本部門的部門決算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部門決算工作考核,對因工作組織不力或不當,拖延報送部門決算或數據差錯嚴重,給全國部門決算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工作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 月 5 日財政部發布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制度》(財統〔2002〕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