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
財辦庫〔2015〕111號
山西財政廳: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政府采購項目可否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請示》(晉財購﹝2015﹞1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法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此類項目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無需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對于此類采購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的有關規定,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做好協商情況記錄。
對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要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強化采購、財務和業務部門(崗位)責任,結合采購項目具體情況,依法選擇適用的采購方式,防止隨意采用和濫用采購方式。
財政部辦公廳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