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認監委關于信息安全產品實施政府采購的通知
財庫[2010]48號
黨中央有關部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現就貫徹落實質檢總局、財政部、認監委《關于調整信息安全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號)的規定通知如下:
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信息安全產品的,應當采購經國家認證的信息安全產品。
二、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的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包括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應當載明對產品獲得信息安全認證的要求、并要求產品供應商提供由中國信息安全認證中心按國家標準頒發的有效認證證書。
三、對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未按上述要求采購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財政部門視情況可以拒付采購資金。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認監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