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庫〔2015〕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為推進政府采購誠信體系建設,建立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機制,現就規范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政府采購行政處罰工作中要做到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做到處罰程序合法。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做好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與處理工作,依法糾正錯誤的行政處罰。
二、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作出的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等行政處罰決定,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條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生效。
三、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依法公開對政府采購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規定將相關信息上傳至中國政府采購網開設的“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推動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不良行為記錄制度,加強對政府采購違法失信行為的曝光和懲戒。
財政部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