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和行政處罰罰款上繳事項的通知
財庫〔2011〕1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235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政府采購保證金和行政處罰罰款上繳渠道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保證金的上繳
在中央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出現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和采購文件約定不予退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情形,由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人按照就地繳庫程序,將不予退還的保證金上繳中央國庫。
二、關于行政處罰罰款的上繳
在中央政府采購活動中,政府采購相關方違反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被財政部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被處罰人按照就地繳庫程序將所罰款項上繳中央國庫。
三、關于就地繳庫程序
上述資金的性質屬政府非稅收入,繳款人應根據屬地原則到財政部駐該地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領取《一般繳款書》,通過填寫《一般繳款書》將資金繳入中央國庫。一般繳款書的填寫方式:預算科目名稱填“其他一般罰沒收入(103050199)”;收款單位一欄:財政機關填財政部,預算級次填中央級,收款國庫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國家金庫總庫或國家金庫××省分庫)。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