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
財庫〔2017〕14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殘疾人聯合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了發揮政府采購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權益,依照《政府采購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現就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購支持政策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安置的殘疾人占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提供本單位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以下簡稱產品),或者提供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制造的貨物(不包括使用非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注冊商標的貨物)。
前款所稱殘疾人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在職職工人數是指與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雇員人數。
二、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見附件),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均不得要求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提供其他證明聲明函內容的材料。
中標、成交供應商為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其《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接受社會監督。
供應商提供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與事實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三、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預留份額、評審中價格扣除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向殘疾人福利性單位采購的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統計數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屬于小型、微型企業的,不重復享受政策。
四、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因落實促進殘疾人就業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關報批程序后,可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五、對于滿足要求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產品,集中采購機構可直接納入協議供貨或者定點采購范圍。各地區建設的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電子商城、網上超市等應當設立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產品專欄。鼓勵采購人優先選擇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
六、省級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殘疾人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細化政府采購支持措施。對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條件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可通過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關文件應當報財政部備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