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有關工作的通知
財辦庫〔2016〕42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全國政協辦公廳秘書局,高法院辦公廳,高檢院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
為進一步做好中央預算單位集中采購,完善批量集中采購及協議供貨執行,充分發揮集中規模及價格優勢、提高采購效率和效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購與協議供貨價格聯動機制。已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范圍的品目,原則上不再單獨組織協議供貨入圍采購,隨批量集中采購一并確定協議供貨產品,相應產品協議供貨價格與批量集中采購中標、成交價格或報價實行聯動。
二、中央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品目的需求特點和產業發展狀況,研究制定分品目、分期限的售后服務單獨采購方案,供采購人靈活選擇、按需采購。研究開展批量集中采購產品質量和服務評價,探索評價結果在后續采購活動中的應用,鼓勵引導供應商持續提升售后服務質量和采購結果滿意度。
三、鑒于空調機采購季節性需求強、時效性要求高,京外中央預算單位空調機采購不再實施批量集中采購,京內中央預算單位空調機批量集中采購的頻次調整為第二、三季度按月執行,第一、四季度按季度執行。
四、實行價格聯動后,適當提高《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3〕109號)第二條規定的協議供貨采購數量上限。各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加強本部門協議供貨采購管理,完善協議供貨采購內部審核,將協議供貨采購數量嚴格控制在同類品目上年購買總數的30%以內。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辦公廳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