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改善科研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21〕10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為切實改善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的科研條件,推進科技創新能力建設,規范和加強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改善科研條件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等有關規定,我部對《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06〕118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改善科研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21年6月29日
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改善科研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改善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的科研條件,推進科技創新能力建設,規范和加強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改善科研條件專項資金(以下稱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原則:
(一)科學規劃,突出重點。強化規劃約束,立足專項定位及科研工作實際,區分輕重緩急,量力而行,切實解決科技基礎條件建設面臨的緊迫、重大需求。
(二)統籌資源,共享共用。強化頂層設計,盤活存量資源,有效調控增量資源,做好與其他資金的統籌銜接,實現開放共享,切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三)專款專用,規范管理。強化法人責任,專項資金納入項目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防范風險,切實確保資金的安全性、規范性。
(四)突出績效,激勵約束。強化績效意識,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嚴格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連續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適應科研工作需要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輔助設施的維修改造。高鹽、高濕、高寒、高海拔等特殊條件下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輔助設施,可適當放寬使用年限。
(二)水、暖、電、氣等基礎設施的維修改造。
(三)直接為科研工作服務的科學儀器設備、文獻資料(含電子圖書等)購置。
(四)利用成熟技術,自主研制用于科研的儀器設備,或對尚有較好利用價值、直接服務于科研的儀器設備所進行的功能擴展、技術升級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厲行節約,用于項目單位在項目執行中所發生的材料費、設備或文獻購置費、勞務費、水電動力費、設計費、運輸費、安裝調試費、測試化驗加工費以及其他在項目執行中所發生的必要費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項目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和程序,納入預算項目庫,實施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項目單位應當做實做細項目儲備,對申請擬納入預算項目庫的項目按規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論證、制定具體實施計劃等工作。對于需要分年支出的項目,應當根據年度資金支付需要,合理編制分年支出計劃。
主管部門對項目單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按照“先評審后入庫”的原則,組織開展預算評審和事前績效評估。將審核通過的項目納入部門項目庫并按照輕重緩急進行排序。
財政部對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統一納入預算項目庫。根據管理需要,財政部可以對主管部門申報項目組織開展再評審。
第六條 申請購置單臺(套)價格在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儀器設備,應當按照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財政部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確定并下達項目預算到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時間及時將項目預算批復所屬項目單位。
第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調劑的,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報批。
第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的監督管理,及時跟蹤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指導督促項目單位采取合理措施加快執行進度。
第十條 項目結束后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和總結,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確認資產價值。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出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結轉結余按照財政部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會計制度對專項資金收入、支出、費用、形成的資產等進行會計核算,納入單位決算和政府財務報告,統一編報。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資產配置管理,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國有資產,應當按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履行開放職責,建立相應管理制度,最大限度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設備對外開放、共享共用。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對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設備對外開放、共享共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職責。開放共享情況作為項目預算評審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對項目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科學設定項目績效指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按要求開展年度績效自評。主管部門每5年對專項資金整體實施效果開展一次部門評價。財政部根據需要開展財政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是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按照規定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使用、審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并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06〕118號)、《財政部關于<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科教〔2016〕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