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的通知
發改法規〔2018〕4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林業局、國管局、銀監會、證監會、公務員局、鐵路局、民航局等部門聯合簽署了《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
中央文明辦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商務部
衛生計生委
國資委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林業局
國管局
銀監會
證監會
國家公務員局
國家鐵路局
民航局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 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國發〔2014〕 21 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 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 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 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 號)等有關要求, 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 局、林業局、國管局、銀監會、證監會、公務員局、鐵路局、民航局等部門,就針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 戒工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的對象為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以下行為之一,被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企業(以下簡稱失信企業)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東、評標評審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失信相關人):
(一)違反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法律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 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 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五)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六)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法律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八)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 情況的;
(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十)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 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法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 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十二)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十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存在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擅自提高采購標準,以不合理的條件 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或者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與供應商 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 他不正當利益,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開標前泄露標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
(十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法律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十七)供應商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 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當利益,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或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產企業向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違反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行為的。
本備忘錄所指的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企業及失信相關人具體包括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招標人、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評標評審專家,以及其他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聯合懲戒措施
(一)公共資源交易領域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對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1.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2.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3.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
4.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國有產權交易活動。
5.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藥品和醫療器械集中采購及配送活動。
6.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二類疫苗采購活動。
7.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林權流轉。
8.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9.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從事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活動。
10.依法限制失信相關人擔任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專家。
11.依法限制失信相關人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從業。
12.依法加強對失信企業、失信相關人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有關各項活動的監督檢查。
(二)其他相關領域
除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外,其他部門和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相關依據和實施部門見附表)。
1.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依法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
2.依法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
3.依法對失信企業獲得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予以限制。
4.依法將失信信息作為選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參考因素,限制失信 主體成為項目合作伙伴。
5.依法限制失信相關人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6.在申請信貸融資或辦理信用卡時,金融機構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的重要參考因素。
7.依法限制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從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相關活動。
8.依法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
9.在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時,加強管理,按照注冊發行有關工作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投資人保護機制管理, 防范有關風險。
10.依法將失信信息作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的參考。
11.在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 開轉讓審核中,依法將失信信息作為參考。
12.依法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 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的參考。
13.依法將失信行為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14.依法將違法失信行為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的參考。
15.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依法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予以重點關注。
16.依法將違法失信行為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
17.依法將違法失信行為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18.在辦理相關海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布控查驗、后續稽查或統計監督核查。
19.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依法不予通過認證, 對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20.將失信主體列入稅收管理重點監控對象,強化稅收管理,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21.將失信主體的失信狀況作為納稅信用評價的重要外部參考。
22.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買非經營必須車輛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3.依法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項目,將其嚴重失信行為計入科研信用記錄,并依據有關規定暫停審批其新的科技項目扶持資金申報等。
24.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表彰獎勵,取消參加評先評優的資格。
25.嚴重失信主體是個人的,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 代表人;嚴重失信主體是企業的,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26.依法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三、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過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記錄失信主體信息。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部際聯席會議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日常監管等情況定期向發展改革委提供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信息, 由發展改革委匯總后上傳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全國公共資源 交易平臺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數據交互共享,并通過全 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 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各部門和單位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和其他相關領域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失信企業、失信相關人“黑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對于從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違法失信 “黑名單”中移除的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應及時停止實施懲 戒措施。
各部門和單位按照本備忘錄約定的內容,依法依規對失信企業及其失信相關人實施聯合懲戒。
四、其他事宜
各部門和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銷、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指導本系統各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協同配合問題,由各部門和單位協商解決。 本備忘錄簽署后,各項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調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
附表:
聯合懲戒措施相關依據和實施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