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發改公管規〔2022〕792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確保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我們結合工作實際,重新制定了《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1月11日
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號)《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七部委令第12號)《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的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省范圍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項目法人招標以及實行代建制項目代建單位招標的評標專家,應當從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國家對有關招標項目的專家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專家有不同規定的,經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可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 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是省人民政府授權組建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實行統一征集、統一平臺、統一管理。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
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本行業評標專家的認定;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其所監管項目的參評專家評標活動的行政監管,對廢標或復評頻率異常專家定期進行標后評標行為抽檢評估。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負責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的現場管理和評標行為見證服務。
第六條 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分類標準,根據專業、地域等進行分類,覆蓋全省各級各區域。
第七條 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建立評標專家個人檔案,詳細記錄評標專家基本信息、職業道德、評標抽取、教育培訓、依法履職、考評懲戒等相關信息,作為評標專家考核管理、續聘審核的依據。
第八條 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網絡終端根據需要設置在發展改革部門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發展改革部門的終端主要負責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匯總、報送及后臺管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的終端主要用于提供專家抽取服務。
網絡終端登陸賬號的發放與使用實行系統內登記備案。設有網絡終端的單位及其操作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對專家信息和專家參評項目信息保密的規定。
第九條 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涉及專業技術服務、通信網絡服務等內容,由省發展改革委按政府采購程序向企業或相關單位購買服務。
第二章 專家評聘
第十條 評標專家采用公開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結合的方式評聘。申請評標專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服從管理,自覺接受監督,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履行職責;
(二)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中級職稱滿六年;
(三)熟悉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具有招投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并具備電子評標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勝任評標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五)沒有被開除黨籍或公職;
(六)沒有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或納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
(七)沒有受過刑事處罰;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可以由個人申請,也可由單位推薦。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個人申請,所在單位應予以支持。申請評標專家需申報以下材料:
(一)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附身份證掃描件);
(二)學歷證明、執業資格證書及相關職稱證書(附相關原件掃描件);
(三)個人基本情況及工作簡歷;
(四)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出具的推薦意見;
(六)其他申報所需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人符合評標專家申請條件和要求的,經市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初審、省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復審和省發展改革委復核確認后,參加統一組織的崗前培訓與考試。考試合格人員,聘入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并頒發“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電子聘書。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每屆聘期三年,聘期屆滿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對評標專家進行續聘審核,符合條件的參加崗前培訓與考試,考試合格的予以續聘。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續聘審核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
(一)已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遞交相關續聘材料的;
(三)因工作變動無法再履行評標專家職責的;
(四)在往屆聘期內受到“予以解聘”或“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等處理的。
第十五條 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解聘評標專家:
(一)累計兩次教育培訓不合格的;
(二)累計兩年綜合考核不合格的;
(三)累計兩次被暫停評標一年的;
(四)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五)因工作變動,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對評標專家開展繼續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經費由各培訓主管部門納入各部門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章 履職考核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制定《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行為負面清單與考評標準》(附件1,以下簡稱《負面清單與考評標準》),建立評標專家項目考評、日常考評和綜合考核制度。
第十八條 對評標專家實行一項目一考評。由招標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按照“無負面清單行為無須考評,有負面清單行為則須考評”的原則,在項目評標活動結束后至中標結果確定前,對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的行為進行考評。
行政監督部門根據項目監管權限主要負責考評專家專業水平、評審能力及有無違法違規等情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主要負責考評專家出勤情況、遵守評標紀律及現場管理制度、大數據分析專家評標技術行為情況等。
第十九條 對評標專家實行日常考評。由招標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認真核查項目考評情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的見證記錄及其他投訴舉報線索等,對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的行為進行日常考評。
第二十條 項目考評和日常考評分為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
第二十一條 建立評標專家履職年度綜合考核制度。省發展改革委于次年1月組織省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項目考評和日常考評情況對評標專家進行年度綜合考核,考核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二十二條 年度綜合考核標準:
(一)年度內項目考評和日常考評累計出現基本稱職4次及以上的,年度綜合考核評定為不合格;
(二)年度內項目考評和日常考評累計出現1次不稱職和2次及以上基本稱職的,年度綜合考核評定為不合格;
(三)年度內項目考評和日常考評累計出現不稱職2次及以上的,年度綜合考核評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年度綜合考核不合格的,暫停評標一年。暫停評標期間禁止以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名義參加任何評標工作。恢復評標資格須期滿且參加教育培訓考試合格。
第四章 專家權利義務
第二十四條 評標專家自獲得評標專家聘書之日起即享有并履行評標專家的相關權利義務。評標專家參與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行為納入監察范圍,依法接受監察機關的監察。
第二十五條 評標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依法推薦中標候選人,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三)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評標勞務報酬(附件2),對勞務報酬存在爭議的可以向招標項目行政監督部門提出申訴;
(四)對評標專家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查詢與本人相關的評標抽取記錄,可就有效期(6個月)內評標抽取記錄的疑問要求相關網絡終端解答;
(六)對有關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提出申訴;
(七)對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個人信息提出修改申請;
(八)參加教育培訓活動;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評標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執行招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二)遵守評標紀律及現場管理制度,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與招標結果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三)不得私自建立或加入評標專家、招投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等組建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體平臺;
(四)電話確認應答出席評標活動后,因特殊原因確不能出席的,應及時通過電話回拔方式或登錄個人頁面進行臨時請假。因工作、身體等需連續請假兩個月以內的應事先登錄個人頁面進行長期請假,連續請假超過兩個月的還需提交書面說明;
(五)對參評信息及評標過程保密,不得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泄露參評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技術經濟秘密或其他情況;
(六)對本人所提出的評審意見署名并承擔個人責任,復核(評)時無正當理由不得修改主觀分,評審意見應對投標文件的評分以及不合格的投標作出書面說明;
(七)參加評標活動應持證上崗,獨立評標。一個月內參加評標活動的次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次;
(八)接受、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反映或舉報評標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為;
(九)主動回避與現工作單位有關的評標活動,個人工作單位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30日內完成相關信息更新,在3年內回避與變更前所在單位有關的評標活動;
(十)自覺落實被“打招呼”登記報告制,在參與項目評標中,發現存在被“打招呼”干擾評標工作等情形的,應及時向項目行政監督部門報告(附件3);
(十一)自覺參加省發展改革委、省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組織的教育培訓與考核;
(十二)自愿配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采集評標專家指紋、人臉數據等個人信息用于評標過程必要的身份識別和數字見證;
(十三)評標專家因故要求解聘的,應提前一個月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專家不得擔任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參與負責招標單位項目前期工作人員;
(二)招標項目主管部門人員或對該項目有監督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投標人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四)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或其他關聯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擔任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情形。
第五章 專家抽取
第二十八條 專家庫網絡終端實行免費抽取服務,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通過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網絡終端預約抽取系統提交評標專家使用需求申請,抽取項目所需評標專家。
第二十九條 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設立“應急專家庫”子系統,出現評標專家臨時請假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完成評標、因遲到超過規定時間或回避被取消當次評標資格等情況時,可啟用應急專家庫補抽。所有專家集合時間統一延遲至最后補抽專家的集合時間。
第三十條 采用遠程異地評標的項目,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遠程異地評標有關管理規定,依法抽取和監管主、副場評標專家。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經省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一)因技術特別復雜、專業要求特別高,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無符合條件的專家或符合條件的專家不足8人的;
(二)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項目。
第三十二條 專家抽取時,專業類別原則上應選擇專家庫系統的三級專業,當綜合評標專家庫內三級類別評標專業的專家數量不足規定人數時,可放寬至該三級專業的二級專業中相近專業抽取。
第三十三條 評標專家的抽取時間,應在開標后立即抽取,專家應在確認參評后2個小時內到達評標現場。
第三十四條 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通過任何渠道,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透露被抽中評標專家及項目的所有信息。
第三十五條 招標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對評標專家抽取過程的監督。招標項目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對負責抽取專家的相關人員實行封閉式管理,在專家抽取開始至專家到達評標室期間對其通信工具進行統一保管;對評標活動開展全程見證,全程留存專家評標活動錄音錄像,作為后續相關部門調查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因信息系統、通信網絡故障等緊急情況導致無法實現自動抽取專家時,由專家庫信息系統后臺采取緊急措施進行統一調度。
第六章 處理和懲戒
第三十七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根據本辦法的《負面清單與考評標準》,由招標項目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評標1年、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終身不再聘為評標專家等處罰,同時通報其所在單位。情節嚴重的,同步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相關刑事責任: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九)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項目信息;
(十)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十一)存在使用不實信息、隱瞞身份、偽造履歷及資格等不誠信行為;
(十二)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及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違反日常考評與履職規定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根據本辦法的《負面清單與考評標準》,由招投標項目行政監督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給予警示、集中公告、暫停評標1年、予以解聘等處理,同時通報其所在單位。情節嚴重的,同步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相關刑事責任:
(一)未在網上請假拒絕參加評標活動;
(二)請假時間超過兩個月,不按規定書面說明原因;
(三)評標專家工作單位變動或聯系方法發生變更后不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四)不按規定完成教育培訓;
(五)因評標勞務報酬(評標費和交通費)異議而拒絕評標或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或超標準索要評標勞務報酬;
(六)發現評審中的錯誤不予以糾正;
(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存在異常一致,或顯示投標人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但未及時向現場監督人員報告;
(八)在評標過程中出現評標打分異常、匯總計算錯誤,或在評標報告上不署名、不提評審意見,在復核(評)時無正當理由修改主觀分等行為;
(九)在評標過程中進行傾向性、誘導性發言;
(十)不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不熟悉電子化評標操作,人為導致評標結果錯誤;
(十一)私自建立(加入)評標專家、招投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等組建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體平臺;
(十二)不配合招標人組織的復核、復評工作;
(十三)拒不接受、協助、配合招標項目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調查處理或者案件查辦;
(十四)在參與項目評標中發現存在被“打招呼”干擾評審工作等情形,不及時向招標項目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十五)其他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違反現場管理規定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根據本辦法的《負面清單與考評標準》,由招標項目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依規處置、公示,情節嚴重的,向招投標項目行政監督部門移交見證記錄,由招標項目行政監督部門給予集中公告、暫停評標1年、予以解聘等處罰,同時通報其所在單位。情節特別嚴重的,同步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相關刑事責任:
(一)確認抽取應答后,未及時進行臨時請假不參加評標活動,或無正當理由無故不參加評標活動;
(二)遲到超過規定時間;
(三)未完成正常評標工作早退;
(四)不遵守評標紀律,不服從評標現場管理,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進行;
(五)在評標期間,不按照規定使用通訊工具,或違規利用通訊工具對外聯絡;
(六)評標專家到達評標現場后,以項目復雜或者工作量大等其他理由拒絕參與評標;
(七)其他違反現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評標專家的懲處按照本辦法《負面清單與考評標準》和相關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等制度執行。評標專家的懲處結果在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官網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網站予以公布,實行跨部門、跨區域聯動共享。
第四十一條 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建立評標專家黑名單制度,對受到懲處的專家列入專家庫“黑名單”管理系統,給予相應期限的屏蔽抽取。對受到取消資格或解聘及以上嚴重處罰的專家依法列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二條 對評標專家的懲處結果應及時錄入專家庫考評系統。省級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將處理(處置)結果直接錄入考評系統,市級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將處理(處置)結果轉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錄入考評系統。錄入數據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后記入評標專家個人檔案。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對專家違規情況的移交、處理及處理結果上報不及時的,由省、市(州)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依法追責。
網絡終端未按規定抽取評標專家、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評標專家抽取情況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責任。網絡終端因嚴重違規、管理混亂或出現重大技術故障等情況,直接影響專家庫運行和安全的,省發展改革委可視情節暫停或取消網絡終端。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評標專家進行評標的,評標無效,并依法進行處理或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未入庫專家因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被行政監督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參照納入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管理。
入庫專家私自參加場外交易項目評標活動的,其評標行為由場外交易項目招投標組織者自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設立專家違法違規舉報電話,并在相關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開通舉報通道。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湘發改法規〔2016〕417號)、《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的通知》(湘發改公管〔2019〕963號)、《湖南省評標專家行為負面清單》(湘發改公管規〔2020〕841號)同時廢止。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以外的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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