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 (2022年版)》的通知(以下簡稱《指導目錄》)。主要梳理了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事項名稱、職權類型、實施依據、實施主體(包括責任部門、第一責任層級建議)。《指導目錄》有5項涉及招標投標領域。事項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罰,并建議第一責任層級為設區的市或縣級。
具體事項及實施依據如下:
《指導目錄》第185條規定,對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等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186條規定,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等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進行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一)以行賄謀取中標;(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七條第四款: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187條規定,對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等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進行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八條第二款: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第三款: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188條規定,對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等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進行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六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190條規定,對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進行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十條第二款: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