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暫行辦法》
發布者:admins 發布時間:2023-02-07 閱讀:1496次
為規范企業合同行為,增強企業信用意識,提升企業綜合素質,全面、客觀、科學、公正地反映企業合同信用狀況,嚴格規范與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是由企業自愿申報,行業協會推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年度內良好合同信用狀況進行記錄、公示和宣傳的社會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只對企業的合同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和公示,不搞評比和評估。
第二條“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堅持自愿、公開、公平、公正和非終身制的原則。
第三條 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法人、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法人和其他有關經濟組織可申請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
第四條“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實行分級公示與管理制度。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申請,實行屬地原則,由企業向所在地市(州)或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
第五條 申請“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資格:
1、企業依法設立滿兩年;
2、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良好;
3、企業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申報之日止,兩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4、初次申請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必須是市(州)或縣(市)、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第六條“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標準:
1、企業重視商業信譽和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較高的信用意識和管理水平。
(1)有符合本行業和本企業特點的、完善的企業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執行情況良好;
(2)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并有企業領導負責日常合同信用管理工作;
(3)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個人信用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2、企業訂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1)能夠依法訂立、變更及終止合同,積極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法使用合同格式條款;
(2)有規范、完整的合同臺帳和檔案,能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數據和有關資料;
(3)依法辦理合同登記和備案手續;
(4)有完善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制度。
3、企業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
(1)除不可抗力和對方違約,以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解除外,合同履約率達到100%;
(2)因對方違約給本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在法定時效內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自覺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做出的判(裁)決和裁定。
4、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紀守法,經營信用狀況良好。
(1)申報之日止,兩年內在《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無不良信用記錄,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2)能夠積極兌現本企業向廣大消費者的承諾,依法解決消費者投訴,無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5、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納稅、銀行信用、質量管理等方面表現良好。
(1)依法納稅、無偷漏稅行為;
(2)銀行信用良好;
(3)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管理認證,或雖未參加認證,但企業有嚴格規范的質量管理制度,產品及服務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
6、在同行業企業中,經濟效益良好。
(1)經濟效益良好,經營狀況良好;
(2)受到用戶的好評或受到有關部門的表彰。
第七條 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程序:
1、申報
企業對照“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資格和標準進行自查,認為符合資格和標準的,到企業所屬的市(州)或縣(市)、區行業協會(或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申請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的報告;
(2)《湖南省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年度公示申請書》(一式三份);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三份);
(4)企業所具有的行業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
(5)當年度的《利潤表》(或《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6)企業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及合同信用管理自查報告;
(7)其他與企業信用、聲譽有關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申請書表格式樣由申請企業在“湖南工商紅盾信息網”上下載。
申請企業、申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必須在其提供的材料上簽字、蓋章,申請企業、申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受理、考核
(1)行業協會受理企業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企業進行培育、輔導、考核。對符合標準的,每年3月1日前由行業協會簽署推薦意見,向企業所在地市(州)或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并由申請企業將申請材料報送企業所在地市(州)或縣(市)、區工商局。
(2)市(州)或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對行業協會推薦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企業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40%。審查合格的,每年4月30日前向省工商局報送審查意見;不合格的,書面向行業協會和企業反饋原因,并退回申請材料。
3、公示
(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市(州)或縣(市)、區工商局審查意見,經省局有關處室匯審無異議后,對擬公示的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名單再書面向省相關司法與行政執法機關征求意見,并通過“湖南工商紅盾信息網”及相關媒體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的結果,確認是否公示。
(2)對符合公示標準的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后,記入《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良好信息系統”,頒發湖南省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書,通過“湖南工商紅盾信用網”向社會公示和宣傳。
(3)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按年度進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公示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4)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不收取費用。
第八條 各市(州)、縣(市)、區組織開展“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應依照《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暫行辦法》確立的原則、資格、標準、程序,結合市(州)、縣(市)、區的實際進行。
第九條 加強對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動態監管。
1、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動態監管。
(1)要指導行業協會建立符合行業特點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的合同信用標準,進一步完善行業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2)要加強與12315、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發現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違法、違規及被投訴情況,掌握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違法失信的動態信息。
(3)接到對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投訴,要會同負責考核推薦的行業協會進行調查,對輕微失信行為,要對其實施告誡提示;對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查處,并將查處結果通報相關行業協會。
(4)要定期查詢《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發現問題,應及時調查處理。
(5)假冒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或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被撤銷后,仍以其名義在社會上進行虛假宣傳的,要依法予以查處。
2、行業協會應加強對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誠信教育和指導培育。
(1)應把參與“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與建立、健全行規、行約結合起來,要根據行業特點,細化合同信用標準,進一步完善行業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2)應建立對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回訪制度。發現企業在經營中有違法失信行為,及時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3)應積極采取宣傳、培訓、座談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誠信教育,指導企業完善內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自覺維護誠實守信的良好聲譽。
3、建立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檔案。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檔案,建檔內容包括:《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年度公示申請書》、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行業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損益表》)、企業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及自查報告、與企業信用、聲譽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企業失信違法證據材料、撤銷公示審批表等。
第十條 建立對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撤銷制度。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具有以下情形的,經調查核實,應及時予以撤消公示。被撤消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應及時從《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良好信息系統”中刪除,在“湖南工商紅盾信息網”公示被撤銷結果。被撤銷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應在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交回公示證書。
1、在申請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示的;
2、企業或法定代表人有嚴重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的;
3、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判決或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的;
4、因違法和失信行為,被新聞媒體披露,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因失信引發群訪、群訴事件的;
6、企業注銷的。
被撤銷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在兩年內,不得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其中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的企業,五年內不得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
第十一條 明確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激勵機制。
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可在工商企業年檢、辦理動產抵押、拍賣備案、申報著名商標等行政事項中享有優先的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組織招投標活動、舉辦各種商事活動和展覽,應優先選擇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參加。
第十二條 加強對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宣傳力度,擴大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活動社會影響。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重合同、守信用”單位評定管理辦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