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2023〕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已經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若干規定》的實施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特別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統籌發展和安全,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強化部門指導監督責任,壓實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協同聯控、全鏈管控、閉環封控的工作體系,推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態長效,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主要任務
(一)強化用地規劃和建設管理
1.嚴格規劃管控。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鄉鎮、村莊規劃編制,實現村莊規劃全覆蓋;加強詳細規劃編制和實施,明確用地范圍、高度、層數等控制性指標,嚴格落實“城市、縣城現狀建設用地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過三層”規定,加強居民自建房層數和高度管控。(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不再列出)
2.完善選址和用地審批服務。開展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風險排查,制定風險分區和管控措施;指導合理劃定建設用地范圍,強化新建、改(擴)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用地和規劃審批;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宅基地批準書的核發工作。(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涉及多個省直單位的,各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3.規范建設審批和監管。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居民自建房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明確監管機構和人員。三層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簡稱“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其新建、改(擴)建、重建應依法辦理施工圖審查、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日常監管;其他居民自建房(簡稱“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質量安全監督,并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于2023年6月30日前制定“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驗收管理辦法,指導全省居民自建房質量安全驗收工作。實施居民自建房鑲嵌永久標志牌制度,落實房屋質量安全相關主體責任。(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4.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設信息共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每棟新建、改(擴)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建設信息抄送縣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形成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管機制。(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
(二)嚴格經營性居民自建房管理
5.加強經營性居民自建房經營業態和人數管控。規范將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辦理登記時,將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居民自建房所有人需提交對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權屬證明和每棟居民自建房經營業態不超過三種的承諾書,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登記機關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省市場監管部門出臺居民自建房轉為經營性用途配套制度和管理辦法,市州市場監管、教育、公安、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民政等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區分不同經營業態制定經營性居民自建房人數控制標準,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指導督促各地完成不符合經營業態和人數規定的居民自建房調整。(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民政廳)
6.加強經營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完善經營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指導加強經營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變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實用火用電、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保養、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規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依法開展居民自建房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做好日常消防檢查和消防救援工作。(責任單位:省消防救援總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
7.開展居民自建房保險服務。開發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險產品,鼓勵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責任人購買房屋安全保險。(責任單位:湖南銀保監局)
(三)加強居民自建房安全鑒定管理
8.嚴格規范房屋安全鑒定情形。建立完善居民自建房安全鑒定制度,安全排查整治中發現出現明顯下沉、裂縫、傾斜、腐蝕等情形的房屋,因自然災害及火災、爆炸等事故導致受損的房屋,存在其他明顯安全隱患的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從事餐飲、住宿、娛樂、教育培訓、養老等人員密集型經營活動的,居民自建房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取得與經營業態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或者根據經營業態要求改(擴)建、重建后的竣工驗收合格相關證明材料,相關信息納入房屋安全明白卡并在顯著位置張貼;縣級市場監督管理、教育、公安、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民政等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監督檢查。(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民政廳)
9.明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條件。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規定適時完善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規范性文件,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于2023年6月30日前結合本地實際,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設備設施,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機構名錄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便于公眾查詢。(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0.壓實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責任。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監督檢查,市縣市場監管部門要規范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收費行為,依法從嚴查處出具虛假鑒定報告和違法違規收費的行為。對經鑒定為C、D級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應當將鑒定報告及時送達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對有垮塌危險的,鑒定機構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立即向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鑒定報告及時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或者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解危措施。(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
(四)強化居民自建房隱患排查整治
11.突出排查整治重點。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機制。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對本轄區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和醫院周邊、產業園區、旅游景區、地質災害易發區等重點區域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強日常巡查,突出結構安全性、經營安全性、消防安全性、建設合法合規性等重點內容的檢查。(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自然資源廳)
12.提升排查整治效果。排查活動應當吸收專業機構和人員參與,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排查整治專家庫,從高校、企業的設計、施工、檢測等專業人員中進行遴選并動態調整。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排查和日常巡查中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提出書面處置意見;發現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建立排查整治工作臺賬,直至消除房屋安全隱患。(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
13.壓實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居民自建房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縣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消防救援、農業農村等部門應指導和督促所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責任人有關房屋選址、規劃、設計、建設、使用、經營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落實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主體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規劃用途、設計要求合理使用、裝修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擅自加層或者拆改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對房屋進行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和修繕,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房屋消防安全;發現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報告,并采取暫停使用、疏散人群、設置警示標志等應急措施;按照解危通知書等提出的書面處理意見,采取維修加固、立即停止使用、拆除等措施。(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農業農村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民政廳)
(五)加強居民自建房全過程執法監督
14.嚴格落實部門執法職責。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居民自建房,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理。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居民自建房,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并移交城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理。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居民自建房,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新建、改(擴)建、重建“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已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依法辦理施工圖審查、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的,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處理。在使用過程中擅自加層或者拆改房屋主體承重結構的,屬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范圍內的居民自建房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理,屬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范圍內的居民自建房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的,屬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范圍內的居民自建房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處理,屬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范圍內的居民自建房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5.明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委托下放事項。對新建、改(擴)建、重建以及轉做經營性用途的居民自建房實行全過程行政執法監管。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行政處罰;根據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委托,實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行政許可。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委托街道辦事處行使。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2023年6月30日前將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委托下放事項清單進行公布。(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農業農村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民政廳)
16.突出居民自建房執法重點。加大執法力度,規范執法程序,重點加強對以下行為的執法監管: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土地及宅基地審批、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經營許可等進行建設和使用的;在使用過程中擅自加層或者拆改房屋主體承重結構的;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的;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從事人員密集型經營活動未取得與經營業態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或者根據經營業態要求改(擴)建、重建后的竣工驗收合格相關證明材料的;“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未按相關規范標準采用防火分隔措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電動車未按相關規定停放、充電等違法行為。健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做到依法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民政廳)
17.發揮舉報獎懲和基層組織作用。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危害房屋安全行為及危險房屋等投訴、舉報和獎勵機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具體獎勵辦法和標準由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制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積極協助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設和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做好排查整治;將居民自建房安全建設和使用有關規定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內容,對違法建設和其他危害安全的行為及時勸阻,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六)加強居民自建房信息化管理
18.建立全省居民自建房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堅持長短結合,區分輕重緩急,采取總體規劃、分期建設的方式,深度融合全省居民自建房排查、審批、監管數據,建立全省居民自建房全量數據庫,整合居民自建房用地、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全生命周期監管各相關職能部門業務流程,建立一棟一碼房屋管理制度,建設全省統一的居民自建房綜合管理平臺,實現對全量住房的智慧監管。(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政務局、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民政廳)
19.推進數據采集和共享交換。依托居民自建房綜合管理平臺,及時歸集房屋基本信息、隱患排查、整治銷號,以及建設審批、日常安全監管、公眾服務等數據,開展大數據分析與應用,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向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提供數據共享應用服務。(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政務局、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民政廳、省政務服務和大數據中心)
20.健全居民自建房公眾服務體系。依托居民自建房綜合管理平臺和政府門戶網站、部門政府網站,及時發布居民自建房建設、安全預警、危房改造、經營使用等必要的管理信息,提供建房知識、政策法規、免費圖集、建房工匠等服務信息,建立違法違規情況、安全隱患情況投訴舉報和自查上報、信息公開和信息查詢等通道,實現政府主導、產權人(使用人)主體、專業技術支撐、社會參與的協同治理。(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政務局、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民政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根據需要進一步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加強工作跟蹤調度,協同省直有關部門切實做好各項日常工作。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協調聯動機制,建立常態長效的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復核和抽查制度,明確市、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機構、人員,按規定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經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員、網格化動態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排查。
(二)壓實工作責任。各級各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的要求,落實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屬地責任和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對照《若干規定》明確的主要任務和本意見要求,加快制定落實配套制度和措施。要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強信息共享、數據互聯互通和部門聯動執法,確保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全過程、各環節監管不脫節、不缺位。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將《若干規定》貫徹實施工作列為重點工作,將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對下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安全生產專項考核,加強日常督導和考核評估,確保全面執行到位。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問題線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