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發改法規規〔2023〕100號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2月13日
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4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標準
一、綜合指標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信用評價標準 |
信息獲取方式 |
申報時間 |
基本情況 (10分) |
信息核查 (10分) |
招標代理機構在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信息管理系統登記信息核查中獲核查通過的,得10分,核查不通過的,得0分。 |
從信息管理系統獲取 |
需按規定登記,并及時更新登記信息 |
從業人員 (5分) |
有效項目負責人數量 (5分) |
有效項目負責人5人以上的,得5分;3-5人的,得3分;1-2人的,得1分;無有效項目負責人的,得0分。上述有效項目負責人是指在信息管理系統上登記為項目負責人,且近一年內代理的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項目不低于1件的人員。(計入招標代理業績的項目以發放中標通知書為準。) |
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獲取 |
無需申報 |
納稅信用 (10分) |
納稅信用等級 (10分) |
最新公布的納稅信用評價等級為A的得10分,B級的得8分,M級的得6分,C級的得4分,D級的得0分。未提供的,得0分。 |
從信用湖南網站獲取 |
無需申報 |
不良信用行為 (40分,扣完為止) |
因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招標代理機構或企業法定代表人因本機構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每件扣20分,扣完為止;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等級直接列為C級。 2、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省執業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從業人員因本機構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每件扣10分,扣完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計算,不重復扣分。 |
從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臺(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臺獲取 |
無需申報 |
因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
1、招標代理機構或企業法定代表人因本機構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列入“黑名單”管理或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在懲戒期內的,每件扣15分,扣完為止;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等級直接列為C級。 2、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省執業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從業人員因本機構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列入“黑名單”管理或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在懲戒期內的,每件扣8分,扣完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計算,不重復扣分。 |
從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臺(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臺獲取 |
無需申報 |
|
不良信用行為 (40分,扣完為止) |
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
招標代理機構或企業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每件扣8分。失信被執行人依法完成信用修復、不再被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的,不再扣分。 |
從信用湖南網站獲取 |
無需申報 |
行政處罰 (招標代理業務) |
招標代理機構或企業法定代表人、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省執業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從業人員因本機構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在處罰期限以內的(無處罰期限的,在受到行政處罰一年以內的),每件扣5分,扣完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計算,不重復扣分。 |
從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臺(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臺獲取 |
無需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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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為記錄 |
招標代理機構或企業法定代表人、招標代理機構在我省執業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從業人員因本機構招標代理業務中存在《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被行政監督部門認定且在公示期內的,每件扣3分,扣完為止;存在《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一般不良行為,被行政監督部門認定且在公示期內的,每件扣1分,扣完為止。 不良行為公示期滿的,不再扣分。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計算,不重復扣分。 |
從信息管理系統、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臺(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臺獲取 |
無需申報 |
二、行業指標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信用評價標準 |
信息獲取方式 |
申報時間 |
招標代理業績 (35分) |
招標代理業績 (35分) |
近一年內,招標代理機構有1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招標代理項目業績的,得15分,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個招標代理項目業績,加1分。(計入招標代理業績的項目以發放中標通知書為準。) |
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獲取 |
無需申報 |
一代理一評價(-30~0分) |
一代理一評價(-30~0分) |
近一年內,招標代理機構所代理項目的“一代理一評價”累計扣分。每發現存在一個不規范行為扣0.5分。具體扣分情形見《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
從信息管理系統、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臺(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臺獲取 |
無需申報 |
交易現場行為(-5~0分) |
交易現場行為(-5~0分) |
近一年內,招標代理機構因違反交易場所現場管理規定的累計扣分。違反交易場所現場管理規定的行為每發生一次扣0.2分。具體扣分情形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制定。 |
從信息管理系統、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臺(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臺獲取 |
無需申報 |
注:項目負責人更換執業招標代理機構的,按其產生有關情況時所屬的招標代理機構確定得分(扣分)的歸屬機構。
附件2
湖南省招標代理業務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標準
一、綜合指標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信用評價標準 |
信息獲取方式 |
申報時間 |
基本情況 (20分) |
信息登記 (10分) |
在信息管理系統完成信息登記的,得10分;未完成信息登記的,得0分。 |
從信息管理系統獲取 |
需督促招標代理機構按規定登記,并及時更新登記信息 |
信息核查 (10分) |
人員有關信息在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信息管理系統登記信息核查中獲核查通過的,得10分;核查不通過的,得0分。 |
從信息管理系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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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行為(40分,扣完即止) |
因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項目負責人因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每件扣20分,扣完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計算,不重復扣分。 |
從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臺(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臺獲取 |
無需申報 |
因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被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
項目負責人因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被列入“黑名單”管理或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在懲戒期內的,每件扣15分,扣完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計算,不重復扣分。 |
從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臺(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臺獲取 |
無需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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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
項目負責人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每件扣10分。失信被執行人依法完成信用修復、不再被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的,不再扣分。 |
從信用湖南網站獲取 |
無需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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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招標代理業務) |
項目負責人因招標代理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在處罰期限以內的(無處罰期限的,在受到行政處罰一年以內的),每件扣10分,扣完為止。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計算,不重復扣分。 |
從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臺(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臺獲取 |
無需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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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行為(40分,扣完即止) |
不良行為記錄 |
項目負責人存在《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被行政監督部門認定且在公示期內的,每件扣6分,扣完為止;存在《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一般不良行為,被行政監督部門認定且在公示期內的,每件扣2分,扣完為止。(因同一事由被認定為不良行為的不重復計算) 不良行為公示期滿的,不再扣分。 注:不良信用中同一事項產生的不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計算,不重復扣分。 |
從信息管理系統、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臺(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臺獲取 |
無需申報 |
二、行業指標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信用評價標準 |
信息獲取方式 |
申報時間 |
招標代理業績 (40分) |
招標代理業績 (40分) |
近一年內,項目負責人有1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招標代理項目業績的,得20分,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個招標代理項目業績,加1分。(計入招標代理業績的項目以發放中標通知書為準。) |
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獲取 |
無需申報 |
一代理一評價(-35~0分) |
一代理一評價(-35~0分) |
近一年內,項目負責人所代理項目的“一代理一評價”累計扣分。每發現存在一個不規范行為扣0.5分。具體扣分情形見《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
從信息管理系統、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臺(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臺獲取 |
無需申報 |
交易現場行為(-5~0分) |
交易現場行為(-5~0分) |
近一年內,因違反交易場所現場管理規定的累計扣分。違反交易場所現場管理規定的行為每發生一次扣0.2分。具體扣分情形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制定。 |
從信息管理系統、省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平臺(信用信息系統)或行業行政監督平臺獲取 |
無需申報 |
注:項目負責人更換執業招標代理機構的,在之前所屬的招標代理機構中的有關情況仍應計入對該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