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熟悉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的情況下,我們經常將政府采購與招投標混為一談。政府采購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這表明《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既密切聯系又互相區別,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兩者之間的區別和適用范圍,一起來漲知識吧!
《招標投標法》是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制定的用于指導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法,《政府采購法》是2003年全國人大專門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制定的一部實體法。為何在《招標投標法》出臺3年后,還要頒布實施《政府采購法》呢?其原因在于兩部法律規范的主體、行為性質、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包含的內涵、實施的程序、采購的代理機構等方面的不同。
一、規范的主體不同1、《政府采購法》規范的采購人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2、《招標投標法》規范的采購主體則無限制,涵蓋了在我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任何主體,包括私人企業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
二、規范的行為性質不同1、《政府采購法》,規范的是政府采購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包括招標采購,還包括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等行為;2、《招標投標法》,規范的是招標投標行為。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公開選擇賣方的一種交易方式;3、同時從行為的過程看,政府采購行為要比招標投標行為流程長而復雜。
三、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不同1、政府采購按預算隸屬關系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或授權部門制定并頒布;2、招標投標由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四、法律責任不同1《政府采購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規范的是政府機關單位如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因而它強調的是行政責任;2、《招標投標法》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而強調的是民事責任;3、《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者調整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有嚴格的區別;政府采購是政府改革財政支出管理、調節經濟運行的一種基本制度,其著重點是要解決政府內部財政資金如何支出的問題,屬于政府內部事務;4、而招投標是業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格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
五、包含的內涵不同“招標”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法定采購方式,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僅僅是招標投標活動上的適用,但在招標投標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動及管理,還應當遵行《政府采購法》,否則與政府采購程序相沖突。“政府采購”是政府部門的采購行為及為這種采購行為執行政府采購制度的簡稱,它的內涵要豐富得多,不僅包括行為本身,而且包括規范采購行為的政府采購制度。就政府采購行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購主體、資金性質、采購對象等;而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采購制度就更為豐富,它以《政府采購法》為核心,包括《招標投標法》、《合同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體系。在政府采購制度體系里不僅包括有政府采購方式,而且還有其適用的條件和法定采購程序,自然也包括對“招標”這一采購方式的規范。
因此,從招標與政府采購的內涵看,“政府采購”與“招標”是包含的關系,而不是相等的關系。
六、實施的程序不同1、政府采購的程序始于采購預算的編制,止于采購資金的支付。政府采購程序要經過項目實施之前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計劃審批、招標文件制作發售、投標、合同備案管理、供應商的質疑投訴受理、項目完工后檢查驗收、采購資金的支付等環節,比招標投標程序長得多。2、招標的程序始于招標文件的制作,止于供應商的確定。“招投標”只能規范從招標文件制作到投標結束后供應商的確定部分采購程序,它不能規范其余的政府采購環節。可見招標只是政府采購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采購”程序包涵了“招標”程序。
七、采購的代理機構不同1、《政府采購法》七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條例》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2、《招投標法》對于招標代理機構沒有限制性規定,具有招投標代理資質的機構就可以進行招投標代理活動。總的來說,政府采購兩者都要受管束,一定屬于政府行為,由財政統一撥款。而招標投標有些不屬于政府行為,不受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法的限制,可以自籌資金但是受招標投標法的管束,招標投標人清楚它們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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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厘清“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