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招標代理機構是指受招標人委托,代為從事招標組織活動的中介機構。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管管理。據此,省發展改革委牽頭修訂《監督管理辦法》、擬訂《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主要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1、這是貫徹落實國家一系列文件精神的需要。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強調,要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完善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優化營商環境;扎實推進依法行政,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準。去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規定,要加強對在本地區執業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動態監管,開展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和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
2、這是開展全省招投標專項整治工作的需要。2020年以來,省公管委、省紀委監委連續四年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取得了顯著成效,引領我省招投標市場環境持續優化。根據專項整治工作要求,要完善招標代理機構以及人員信用評價管理,加強代理機構現場管理,強化代理機構事中事后監管,推行代理機構“一代理一評價”,將其遵規履責、代理業績等情況及時評價、及時公開,促進行業優勝劣汰。
3、這是進一步規范服務招標代理市場的需要。一方面,2020年,我委會同住建、交通等行政監督部門聯合印發了《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按照規定,需根據實施情況對《監管辦法(試行)》進行修訂完善。另一方面,目前我省住建、水利等行業以及部分市州,分別建立了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制度。由于各自的評價標準不一、結果不同,導致招標人在選擇代理機構時無所適從。同時,招標代理機構需要多頭參加評價,增加了企業負擔。為進一步規范服務招標代理行業統一市場,亟需建立一個統一的、綜合的信用評價體系。
二、主要內容
1、《監管辦法(修訂)》主要修訂內容。一是新增責任部門。將新納入招投標行政監督職責的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納入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管責任部門,明確交易服務機構負責現場管理。二是新增“一代理一評價”有關內容。明確具體情形及開展方式、完成時限、異議處理方式等。三是抽查工作。規定各級發改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上級部門應當對行政監督部門監管履職情況開展抽查,強化監管制度落實。此外,對招標代理項目組成員、信息核查、行政處罰、失信聯合懲戒等內容也進行了修改完善(詳見附表2)。
2、《信用評價辦法》主要內容。正文共17條,主要包括:一是評價對象。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二是責任分工。由我委牽頭,發改、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行政監督部門及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共同開展。三是評價標準。信用評價由綜合評價、行業評價兩個層次構成。綜合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五級,行業和項目負責人評價只評定得分,不評定等級。四是評價方式。信用評價所需信息主要通過系統對接獲取,信用評價結果由計算機系統自動評定,每季度更新一次。五是異議處理。指標預評分生成后,招標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可以登錄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提出異議。六是結果應用。綜合信用評價結果適用于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行業信用得分適用于本行業。鼓勵招標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