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庫〔2023〕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推進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政策實施工作,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政策項目實施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納入政策范圍的有關城市(市轄區)參照執行。
附件: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政策項目實施指南
財政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23年3月22日
附件:
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政策項目實施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政 策實施工作, 根據《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 于擴大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政策實施范圍 的通知》(財庫〔2022〕35 號),結合國家現行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綠色建材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納入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 品質提升政策實施范圍的建設工程項目可研編制、設計與審查、 政府采購、施工、檢測、驗收、第三方機構(預)評價全流程的 相關活動, 包括醫院、學校、辦公樓、綜合體、展覽館、會展中 心、體育館、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含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
第三條 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采購人1及有關各方應當參照本指南執行。
第四條 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城市財政、 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政務服務 等主管部門應參照本指南,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做好項目相關審批、采購與監管工作。
第五條 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建設工程項目除應符合本指南 的規定外, 還應符合國家、地方及行業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可行性研究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應明確本項目的綠色建筑星級、綠色建材應用比例和裝配率目標值。
第七條 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主動對照《綠色建筑和綠 色建材政府采購需求標準》(以下簡稱《需求標準》),編寫綠建筑和綠色建材專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項目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應用概況、編制依據, 相關綠色規劃與建設條件;
(二)綠色建筑星級目標,主要措施和相關專業建設要求;
(三)綠色建材應用率目標,主要措施和相關專業建設要求;
(四)裝配式項目裝配率目標值、全裝修要求, 主要措施和相關專業建設要求。
第八條 編制項目投資估算,應綜合考慮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的相關增量成本以及綠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購的成本節約,包括下列內容:
(一)綠色建筑的星級增量成本;
(二)綠色建材高性能要求(綠色要求和品質屬性要求)的 增量成本,具備條件的可經詢價或參照材料設備目錄價格和稅費標準編制;
(三) 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運用、檢測、第三方(預)評價等環節的費用;
(四) 裝配式建造、全裝修等技術運用增量成本;
(五)通用類綠色建材實施批量集中采購后的實際下降成本。
第九條 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城市投資主管部門根據相應流 程對可研報告進行評審時,可邀請綠色建筑、綠色建材、裝配式 建筑相關專家,針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章節進行評審,并在評審結論中予以體現。
第三章 設計與審查
第十條 在項目設計階段應編制綠色建材使用量清單,并對綠色建筑中綠色建材的應用比例進行核算。核算方法可在現行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的基礎上進行細化, 如相關政策或標準有所調整,應按最新政策或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工程設計成果文件應包含技術規格書,技術規格書應明確結構材料與構配件、建筑裝飾裝修材料、設備設施等綠色建材的指標要求。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對照《需求標準》等規范要求進行項目設計。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根據圖審合同約定,對項目的綠色建筑和 裝配式建筑進行預評價, 并出具預評價報告。未要求進行施工圖 設計文件審查的項目, 由設計單位向采購人出具設計文件滿足《需求標準》的承諾書。
第十三條 方案設計階段,應對照《需求標準》進行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設計策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與建設條件,綠色建筑星級等級定位及綠色建材應用總體策略;
(二) 建筑工程項目建造方式及其結構形式;
(三) 建筑專業建設要求;
(四) 結構專業建設要求;
(五) 暖通專業建設要求;
(六) 給排水專業建設要求;
(七) 電氣專業建設要求。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階段,設計成果文件中應明確綠色建筑 和綠色建材主要設計應用內容和建材技術參數,還應包含下列綠色設計內容:
(一)綠色規劃與建設條件,綠色建筑星級等級要求, 其中星級等級應按照相應城市的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等相關要求分別明確;
(二) 綠色建筑工程項目建造方式及其結構形式;
(三)建筑專業建設要求、設計內容及綠色建筑材料、裝飾裝修材料的基本要求;
(四)結構專業建設要求、設計內容及綠色結構材料與構配件的基本要求;
(五)暖通專業建設要求、設計內容及綠色功能設備設施的基本要求;
(六)給排水專業建設要求、設計內容及綠色功能設備設施的基本要求;
(七)電氣專業建設要求、設計內容及綠色功能設備設施的基本要求;
(八)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預評價表, 綠色建材應用比例計算書。
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成果文件應對照《需求標 準》明確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主要設計內容、參數及具體構造和 措施,并對前一階段獲取政府部門批復中的相關內容進行復核和深化。設計專篇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建筑工程項目建造方式及其結構形式;
(二)建筑專業建設要求、設計內容及裝飾裝修材料要求;
(三)結構專業建設要求、設計內容及結構材料與構配件要求;
(四) 暖通專業建設要求、設計內容及其設備設施要求;
(五)給排水專業建設要求、設計內容及其設備設施要求;
(六) 電氣專業建設要求、設計內容及其設備設施要求;
(七) 綠色建筑自評分表;
(八) 綠色建材應用匯總表。
第十六條 采購人宜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 是否落實《需求標準》進行評估。未要求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 查的項目,采購人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節點之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落實《需求標準》的承諾書。
第四章 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 采購人組織工程量清單和政府采購最高限價/招 標控制價編制時, 應納入《需求標準》的相關要求, 包含綠色建 筑和綠色建材實施成本。對施工圖不明確之處, 采購人應及時組織設計單位、編制單位進行溝通并形成書面文件。
第十八條 編制采購文件(含工程招投標文件)和擬定合同文本, 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根據不同的采購類型,如設計、施工或工程總承包 (EPC)等, 在采購文件和擬定合同中應按照《需求標準》明確 相應的綠色建筑評價等級、建設要求及綠色建材采購(招標)要求;
(二)“建設工程要求和材料性能符合《需求標準》的相關 要求” 應作為采購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以醒目方式進行標識,且在投標無效條件或否決投標條件中作相應載明;
(三)在擬定合同范本中應按采購文件的要求明確項目的綠 色建筑等級、綠色建材應用比例和裝配率,并將符合《需求標準》相關要求作為實質性條款;
(四)擬定施工合同中,須明確工程承包單位對涉及使用《需 求標準》中的綠色建材的,應當全部采購和使用符合《需求標準》的綠色建材。
第十九條 采購文件和擬定合同中,應要求綠色建材供應商 在參與采購活動時提供下列證明性文件的其中一種作為核實依據:
(一)提供符合《需求標準》相關指標要求的綠色建材檢測報告;
(二)提供符合《需求標準》相關指標的綠色建材產品認證證書;
(三)《需求標準》中明確由企業承諾的指標,供應商可僅提供企業承諾書。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根據 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項目實際需求和綠色建材供應商生產實際, 綜合考慮建材的通用性、標準化程度、金額和用量等因素, 研究確定實施批量集中采購的通用類建材種類并制定批量集中采購實施方案。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梳理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范圍的綠色建材 應用數量, 組織開展綠色建材集中采購應用量填報,在施工招標 前報送財政部門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政 府集中采購機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 規、綠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購實施方案等, 編制采購文件,組織采購活動,分期分批實施批量集中采購。
第二十二條 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后,采購人、施工單位 (或總承包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署《綠色建材采購供貨合同》,嚴格應用綠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購結果。
第二十三條 鼓勵推進綠色建材電子化采購交易,所有符合 條件的綠色建材產品均可進入電子平臺交易,提高綠色建材采購效率和透明度。
第五章 施工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應健全工程項目質量管理體系。采購人 的項目負責人應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本項目政策實施工作組織 與管理的首要責任, 并指定專職人員,明確其綠色建材采購及使用環節的質量管理職責,不具備條件的可聘用專業機構或人員。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需求標準》的規定、以及相關建設工程標準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應建立相應的施工管理體系和組織機構, 確定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應用工作責任人。
第二十六條 派駐現場監理的監理工程師應當具備綠色建筑 與綠色建材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熟悉《需求標準》,全面掌握設計文件、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 項目開工前,采購人應針對設計文件中綠色建 筑和綠色建材的相關內容, 結合《需求標準》組織專項會審, 開 展設計交底并形成書面紀要。設計單位應積極提供相關技術標準、協助指導施工單位進行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施工。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綠色建材進場專項臺賬,內容 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產品數量、進貨單位、生產 廠家、質量證明文件編號(包括綠色建材產品認證證書等證明性材料)、進場時間、進場復驗報告等。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分地基和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 修與安裝三個階段開展自查自糾, 重點檢查該階段應完成的綠色 建筑和綠色建材相關內容是否已按設計文件實施,并滿足《需求 標準》及國家、地方其他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 且應形成書面文件。
第三十條 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項目應建立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相關內容的專項資料檔案,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相應的責任名單等;
(二) 經采購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各方蓋章確認的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專項會審及設計交底紀要;
(三)建設過程中發生的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相關內容的變 更資料; 變更流程應符合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節能系統變更管理的相關要求;
(四)綠色建材進場臺賬、質量證明文件及質量檢測等資料;
(五)綠色建材檢查記錄、工程履約驗收、隱蔽驗收記錄、竣工驗收記錄等;
(六) 施工實施總結。
第三十一條 施工過程中,若發現設計文件涉及綠色建筑和 綠色建材的內容有不明確或錯漏之處, 須及時向采購人報告, 并 由設計單位進行補充、變更, 涉及重大變更的應及時提交原節能評估單位及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當工程設計變更時,其綠色建筑與綠色建材的相關性能不得低于《需求標準》、國家和地方其他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施工、監理單位應嚴格按施工驗收規 范的要求做好綠色建材的進場檢驗工作,檢驗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現場。
第三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綠色建筑與綠色建材專項 監理實施細則開展監理活動。當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相關質量標 準、技術要求或《需求標準》 時,應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改正。 當發現工程設計違反上述要求時,應報告采購人由其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四條 有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建設工程項 目施工過程的監督管理檢查流程,加強對項目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相關內容監督管理,保證項目的順利推進。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行業協會,應針對相關 的政策實施內容、技術要求、工作流程等,積極開展對建設、設 計、施工、監理、檢測機構等單位的培訓工作, 確保全面貫徹執行政策要求。
第六章 檢測
第三十六條 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項目綠色建筑與綠色建材性能檢測的組織和管理應由采購人負責。
第三十七條 檢測機構應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 57 號)并通過資質認定(CMA)。采購人 可優先選擇同時具備實驗室認可(CNAS)資質的檢測機構。檢 測方法和檢測報告除應符合本指南要求外, 還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規范及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為保證建筑品質提升,采購人要按照《需求標 準》的相關要求在材料進場和履約驗收階段開展檢測報告核查以及相應的實體檢測。其結果作為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綠色建材進場檢驗時,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核查質量證明文件, 包括合格證、相關指標檢驗(檢測)報告/認證證書, 其中相關指標檢驗(檢測)報告需完整描述受檢綠色建材 的委托人名稱及地址、制造商名稱及地址、生產廠名稱及地址、 產品名稱、產品描述、型號、規格,檢驗報告應給出《需求標準》
相應指標要求的測試結果,并明確是否達到其相應的指標要求。
第四十條 綠色建材進場后應按建設工程相關驗收規范進行 復驗, 復驗樣品應隨機抽取,并應滿足分布均勻、具有代表性的 要求。施工單位要加強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的質量管控,對質量證明文件不齊全的建筑材料,不得進場。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及其取樣、送檢人員應確保提供的檢測試樣具有代表性和真實性。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或監理單位見證人員應對施工現場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 且應保證取樣和送檢的真實性。
第七章 驗收
第四十三條 竣工驗收前, 采購人應組織對綠色建筑、綠色 建材、裝配式建造情況進行專項驗收,形成專項驗收報告并對驗收結果負責。專項驗收報告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綠色建筑及綠色建材項目實施情況;
(二) 相關材料復驗和現場實體檢驗情況;
(三) 綠色建材應用比例計算書;
(四) 裝配率計算報告。
第四十四條 綠色建筑、綠色建材、裝配率驗收結果不合格的,竣工驗收不得通過。
第四十五條 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應申請獲得相應星級的綠色建筑標識。
第四十六條 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項目,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應當不低于已完工程價款的 80%。
第四十七條 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發承包雙方通過合同約定, 將施工過程按時間或進度節點劃分施工周期,對周期內已完成且 無爭議的工程進行價款計算、確認和支付。經雙方確認的過程結 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后原則上不再重復審核。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城市(市轄區)可依據本指南,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指南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