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后營房部工程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管理,我部制定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3年6月6日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行政許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為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以下簡稱審查專家)管理,規范審查專家行為,提高審查質量,確保審查結果公正、公平,結合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企業是指工程勘察、工程 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項目招標代理、工程設計與施工等類型企業。
本辦法所稱審查專家是指符合遵照本辦法規定條件、要求,經推薦并考試合格,進入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庫,參加住房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的人員。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以下簡稱市 場司)負責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庫的建立以及審查專家的遴選、使用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場司對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庫的建立以及審查專家的遴選、使用和考核管理接受中央紀委監察部駐住房城鄉建設部紀檢組監察局(以下簡稱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的監督。
第二章 基本條件與審查專家庫
第五條 審查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遵紀守法,認真負責,廉潔公正,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二)熟悉《行政許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相關標準;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并從事 建設工程管理工作10年或從事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3年以上;
(四)參加審查專家培訓且考試合格;
(五)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在35周歲至60周歲期間,熟練使用電腦,能適應審查工作需要;
(六)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的職稱和 從事建設工程管理年限的要求可適當放寬,但須從事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2年以上,且年齡不低于30周歲。
第六條 審查專家庫的建立:
(一)市場司確定審查專家的推薦單位。推薦單位根據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提出專家人選并予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簽署初審意見,并對推薦人員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市場司負責對推薦的審查專家人選名單進行審核,并書面征詢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的意見。
(三)市場司組織對審核通過且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無異議的審查專家人選進行培訓、考試;
(四)參加培訓并考試合格的推薦人員入選專家庫,并報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備案。
第七條 審查專家類別根據審查需要分為綜合、人員、業績類。
第八條 審查專家名錄報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備案,原則上 不對外公開;可根據審查工作需要進行調整,原則上每2年調整一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推薦單位報市場司同意后,不再擔任審查專家:
(一)因工作變動,離開相關工作崗位的;
(二)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滿足審查工作要求的;
(三)本人提出申請,要求取消審查專家資格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適合擔任審查專家的。
第三章 審查專家義務
第十條 審查專家應嚴格遵守本辦法,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審查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之前必須按照 本辦法附件1簽署《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工作紀律承諾書》。
第十二條 審查專家對涉及保密事項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之前必須按照本辦法附件2簽署《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保密承諾書》。
第十三條 審查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應獨立審查,并做出結論,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十四條 審查專家應自覺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與申報企業屬同一省域或企業集團(總公司)的;
(二)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在被審查企業中工作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審查專家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未經市場司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審查專家的名義參加各類資質培訓等活動或進行有償服務。
第十六條 審查專家應積極參加市場司組織的政策和業務交流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場司定期對審查專家組織業務培訓。
第十八條 審查開始前,由市場司牽頭組織,駐部紀檢 組監察局、稽查辦公室(以下簡稱稽查辦)按資質類別和審 查需要以隨機方式從專家庫中抽取審查專家,市場司在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稽查辦的監督下通知審查專家本人。
第十九條 市場司對審查專家進行考核評價,并將其審查工作情況反饋給推薦單位。
第二十條 市場司或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稽查辦在審查 過程中發現審查專家存在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告誡,經告誡無效的,終止其審查活動,并暫停1年審查專家資格:
(一)不嚴格執行作息時間的;
(二)進入審查場所前,不按規定上交所攜帶的通訊設備的;
(三)未請假離開審查場所的;
(四)不遵守回避制度,未申請主動回避的;
(五)其他違反審查現場紀律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場司或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稽查辦在審 查過程中發現審查專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審查專家資格,并在2年內不得再次被推薦為審查專家:
(一)從專家庫中抽中,通知本人后無故未能參加審查一年內達到3次的;
(二)與申報企業有關的人員接觸的;
(三)互通審查信息,并將審查意見向外透露的;
(四)干預其他審查專家的正常審查的;
(五)將企業的申報材料帶入審查現場、私自替換的;
(六)自行與申報企業聯系、核實申報材料中的有關事項的;
(七)不遵守保密承諾的;
(八)出現嚴重審查錯誤的;
(九)經考核評價不滿足專家要求的;
(十)有其它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審查專家應接受市場司和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對有關事項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三條 審查專家因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或在審 查過程中,參加宴請或收受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禮金 和財物的,或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取消其審查專家資格 并通報至推薦單位,終身不得被推薦為審查專家,并根據法 律法規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的審查專家終身不得參與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場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實施,原《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建辦市[2010]46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工作紀律承諾書》;
2.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保密承諾書》。
附件1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工作紀律承諾書
一、本人已經仔細閱讀《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工作紀律》(以下簡稱《工作紀律》),知道因本人的故意或不當行為將導致或可能違反《工作紀律》所應承擔的責任。
二 、本人將自覺遵守《工作紀律》。
三、本承諾書簽字后生效。
附件:1-1.《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工作紀律》
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1-1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工作紀律
1.審查專家應當遵守作息時間,在審查場所保持秩序。
2.審查專家進入審查場所,必須將所攜帶的全部通訊設備交市場司工作人員保管。
3.審查專家不得與申報企業有關的人員接觸、不得參加宴請、不得接收錢物。
4.審查專家不得互通審查信息,并將審查意見向外透露。
5.審查專家不得干預其他審查專家的正常審查,影響審查結果的公正性。
6.審查專家不得將企業的申報材料帶入審查現場,私自替換。
7.審查專家不得自行與申報企業聯系、核實申報材料中的有關事項。
8.審查專家需要離開審查場所的,必須向市場司工作人員請假。
9.審查專家不得泄露申報企業的商業秘密。
附件2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專家保密承諾書
一、本人已經仔細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 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知道因個人的故意或不當行為將導致或可能違反《保密法》,知道泄露國家秘密事項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二、本人將自覺遵守《保密法》和有關保密法規,嚴格執行保密規章制度和保密紀律。
三、本人愿意為保守國家秘密承擔義務,也愿意承擔因個人行為造成泄密事件的法律責任。
四 、本承諾書簽字后生效。
附件:《保密法》(略)
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根據《保密法》的規定,為嚴肅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查紀律,保守涉密審批事項,請您在仔細閱讀《保密法》條款后,簽署此保密承諾書并嚴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