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有關計委,計劃單列市建委:
現將《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使現行的工程建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內容能夠得到及時的修訂,以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需要,根據《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局部修訂。
第三條 現行標準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及時進行局部修訂:
一、標準的部分規定已制約了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應用;
二、標準的部分規定經修訂后可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三、標準的部分規定有明顯缺陷或與相關的標準相抵觸;
四、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而又可能對現行的標準作局部補充規定。
第四條 標準的局部修計,必須貫徹執行有關的圈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第五條 標準的局部修訂計劃,應當由標準的管理單位,根據標準的實施情況和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提出標準局部修訂的工作報告和修訂內容的建議方案,上報工程建設有關主管部門。其中,國家標準的局部修訂工作計劃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行業標準的局部修訂工作計劃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并下達。
第六條 標準的局部修訂工作程序應適當簡化。標準管理單位要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標準局部修訂計劃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吸收原參編人員和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局部修訂工作。標準的局部修訂稿要在吸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充分發揚民主,提出送審稿并報有關主編部門。
第七條 標準的局部修訂送審稿的審查,可采取召開審查會議的形式;經主管部門同意后,也可采取函審和小型審定會的形式。審查會議(或小型審定會)由主編部門或主編單位主持召開,并應形成會議紀要,作為標準局部修訂的報批依據。
第八條 局部修訂后的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告;局部修訂后的行業標準由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告。
第九條 標準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其條文說明的編寫,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寫規定。
第十條 標準局部修訂條文的編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修改條文的編號不變;
二、對新增條文,可在節內按順序依次遞增編號。也可按原有條文編號后加注大寫正體拉丁字母編號,如;在第3.2.4條與第3.2.5條之間補充新的條文,其編號為“3.2.4A”;
三、對新增的節,應在相應章內按順序依次遞增編號。
四、對新增的章,應在標準的正文后按順序依次遞增編號。
第十一條 局部修訂中新增或修改條文應當在其條(節)的編號下方加橫線標記。刪除的章、節、條應保留原編號,并應加“此章、節、條刪除"字樣。
第十二條 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其條文說明應當在指定 的刊物上發表,且條文說明應緊接在相應條文后編排,并采用框線標記。
第十三條 當標準再版時,應按經批準的局部修訂的條文和條文說明排版印刷,并應加印局部修訂公告和標記。在封面和扉頁中標準名稱的下方應加印“****年版”的字樣。標準再版時的出版印刷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