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許可性質的資質,通常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設置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不過很多資質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已經取消了,這些國家已經取消的資質在政府采購中不可以再作為資格條件,千萬要注意!
01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
取消時間:2014年1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取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同時還取消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人員資質評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告》(工信部信軟函〔2018〕507號)“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已于2014年由國務院明令取消,任何組織和機構不得繼續實施。存在上述問題的應立即糾正,確保國務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實到位。
02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17年3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刪除《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城〔2017〕27號)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
03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21年7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甲級資質認定”,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乙級資質認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標〔2021〕2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停止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按照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開展業務,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不得要求企業提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明。
04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原審批部門: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取消時間:2018年7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取消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經營許可”修改為“經營備案”。
05 工程咨詢單位
原審批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
取消時間:2017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發展改革委: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對工程咨詢單位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制度。
06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及省、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17年1月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2017年9月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核定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核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房〔2017〕75號)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將原核定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作為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條件。
07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
取消時間:2013年5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取消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08 燃氣器具生產許可證
原審批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取消時間:2018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號)規定:取消燃氣器具、制冷設備、空氣壓縮機等14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09 環境影響評價資質
原審批部門:環保部
取消時間:2018年12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
10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
原審批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16年2月
相關依據:《關于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0號)取消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取消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11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原審批部門:應急管理部
取消時間:2019年5月
相關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通知,取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取消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許可制度,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經營活動。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于認真貫徹《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的通知,各地消防救援機構不得再實施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許可,也不得變相設置從業限制、準入限制。
12 保安培訓許可證
原審批部門:省級公安部門
取消時間:2021年7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明確,取消“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改為備案管理。
13 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質
原審批部門:國家人防辦及省級人防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21年7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監理甲、乙、丙級資質認定”,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的工程監理企業相應資質即可開展人民防空工程監理。
14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
原審批部門:國家人防辦及省級人防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21年7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認定”,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人防工程專業資質即可開展人民防空工程設計。
15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原審批部門:水利部
取消時間:2015年2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取消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
16 地質勘查資質
原審批部門: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17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地質勘查資質審批。《國土資源部關于取消地質勘查資質審批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公告》(2017年第32號)不再受理地質勘查資質新設、延續、變更、補證等申請和開展審批工作,也不得以轉交下屬事業單位、協會繼續審批等方式搞變相審批。
17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認定
原審批部門:中國地震局
取消時間:2017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認定。《中國地震局關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認定審批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公告》(中國地震局公告第29號)
各級地震部門、工程建設單位或其他委托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作為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條件。
18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
原審批部門:水利部
取消時間:2014年10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辦資源[2014]188號)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不再作為行政許可管理。
19 防雷單位資質
原審批部門:各級氣象部門
取消日期:2016年6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清理規范防雷單位資質許可。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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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類行政許可資質已取消,政府采購中不可作為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