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發改法規〔2023〕436號
各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工業(含能源)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優化招標投標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招標投標監管長效機制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湘政辦發〔2021〕77號)等規定,現就進一步落實工業(含能源)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屬地監督職責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本省范圍內工業(含能源)領域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
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以下工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1.由國家部委立項(審批、核準、備案,下同)的在湘項目;
2.本行政區域內由省級立項、且跨市(州)的項目。
三、市(州)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由省、市級立項,且不跨市(州)工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四、其他工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實施監督。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集中監督的,或者對新區、各類園區內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對中央管理企業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