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發改環資規〔2023〕525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湘江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
現將《湖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8月15日
湖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湖南省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湖南省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實施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對項目審批與節能審查屬同一個部門受理的,建設單位可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同時報送節能報告。
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項目除外)。
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省級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組織編制節能報告評審工作規范,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市(州)、縣(市區)能源消費形勢、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完成節能目標任務、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進展等情況,對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根據本地節能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省、市(州)、縣(市區)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與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加強工作銜接,項目節能審查應征求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意見,并及時將本部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抄送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第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和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實行分級管理。
(一)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
1.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均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
3.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報市(州)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
1.通過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審批以及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且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10000噸標準煤(含5000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除上述范圍外,其他必須開展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管理權限由市(州)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三)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為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并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如實填報項目能耗基本信息。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市(州)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市(州)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后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市(州)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依審查權限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各類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探索開展區域節能審查,明確區域節能目標、節能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要求。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 符合單獨節能審查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編制節能報告。建設單位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節能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輔助和附屬生產設施、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項目主要用能設備能效必須達到2級以上或節能評價值,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工序能耗原則上要達到1級(或先進值)或行業標桿水平。
(四)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等;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包括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等)的影響分析。
按照國家、省嚴格實行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煤炭消費壓減工作的要求,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的項目,項目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需靠前服務,加強對項目節能報告的技術指導,提高節能審查工作效率。
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應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報送省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材料,應同時提交建設單位上報文、項目節能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建設實施方案,及項目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上報文。
市(州)節能審查機關上報文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核實開工情況;本地區五年規劃期內各級已批復的本地區節能審查項目個數、新增能源消費總量和五年規劃期內可形成的能源消費總量;擬申請節能審查項目建成后,對本市(州)能耗“雙控”工作的影響分析評價。對于能耗強度超出本市(州)能耗控制目標的項目,提出可行性化解措施。
第十三條 申請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根據節能審查權限,通過湖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https://zwfw-new.hunan.gov.cn)提交申報資料。節能審查申報材料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后,應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評審機構如已參與某一項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節能報告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編制等,不得承擔該項目節能報告評審工作。
節能審查應包括以下范圍: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節能報告委托評審時間不計算在時限內),對于符合要求的項目,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對于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出具不予通過節能審查的意見。
(一)項目已違規開工建設隱瞞不報的。
(二)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行為的。
(三)未通過節能評審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和湖南省相關規定的。
節能審查機關應自出具節能審查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節能審查信息。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六條 節能評審機構應在節能審查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審意見,除項目情況復雜的,評審時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項目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評審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建設單位修改節能報告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評審時限內。
第十七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限的審查機關辦理。
因能耗小而不單獨節能審查項目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變動,導致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達到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費量達到500萬千瓦時以上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節能審查。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采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并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節能驗收報告應及時報項目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及行業主管部門備存。
項目節能驗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及其節能審查等相關批復、節能驗收組織等。
(二)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對照項目節能報告和節能審查批復意見,分析判定是否滿足節能審查有關要求,包括建設方案、用能設備、能源計量器具、能效水平、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等,重點用能單位同步驗收能耗在線監測端系統建設情況。
(三)能耗、煤耗替代方案及相關承諾落實情況。
(四)節能驗收意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湖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二十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節能審查機關要依法依規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各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參考;按季度向上級節能審查機關報送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實施全省節能審查信息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應當予以處罰的,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處罰。
第二十四條 已開工建設但未投入生產、使用的未批先建項目,由市(州)節能審查機關組織進行節能監察,作出相應處理后,依據實際情況出具整改完成證明,按程序補辦節能審查。整改完成證明應包括項目整改情況、現場監察材料、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繳納罰款憑證、設備能效提升方案等。
已投入生產、使用的未批先建項目,由市(州)節能審查機關組織進行節能監察,作出相應處理,責令建設單位限期開展能源審計。建設單位將能源審計報告報送市(州)節能審查機關審查并按要求進行整改。經認定完成整改的項目,市(州)節能審查機關可依據實際情況出具整改完成證明。
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產性項目,由市(州)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并通過“信用中國(湖南)”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六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規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評審、驗收的有關人員在節能審查、評審、驗收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