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
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以及由村組能夠自行建設、生產的小型涉農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進行招標。”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招標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l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和監理招標時,投標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后十日內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和推薦候選人名單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個工作日。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確定中標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