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圍標串標行為認定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3-03-10 閱讀:2344次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圍標串標行為認定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有效遏制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圍標串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結x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監理以及貨物等招標投標活動主體各方及其有關人員的圍標串標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圍標串標是指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或評標專家與投標人之間謝蛘咄侗耆擻臚侗耆酥間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相互串通、掛靠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與投標人有圍標串標行為:
(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專門為某個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或設有明顯傾向性條款的;
(二)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開啟投標文件的;
(三)在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包括修壞繾油侗晡募相關數據)的;
(四)向投標利害關系人泄露標底、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資格審查或評標情況等應當保密的事項的;
(五)在開標前與投標人就該招標項目進行實質性談判,或與投標人商定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煌獠鉤サ模
(六)組織或協助投標人違規投標的;
(七)發現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等人員有在同一個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繼續參加投標的;
(八)發現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關系的幾個利害關系人攜帶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的企業資料參與資格審查、領取招標資料,或代表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參加招標答疑會、繳納或退還投標保證金、開標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繼續參加投標的;
(九)招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辦理投標事項(報名、購買資格審查文件或招標文件等)的相關人員不能提供其是投標企業正式在職人員的有效證明(如:社會保險等資料)而不制止的;
(十)在資格審查或開標時發現不同投標人的投標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過資格審查或繼續參加評標的;
(十一)招標人、招甏理機構與投標人委托同一造價咨詢公司提供咨詢或代理服務的;
(十二)招標代理機構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既為招標人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為參加該項目投標人提供投標咨詢的;
(十三)在招標文件以外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之間另行約旮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費用補償的;
(十四)在評標時,對評標委員會進行傾向性引導或干擾正常評標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強迫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
(十六)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中標候選人簽訂合同的;
(十七)法律、旯婀娑ǖ鈉淥違規行為。
第五條 對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圍標串標行為的認定處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投標監管部門依法進行。
認定處理可以在收到書面的有效的舉報投訴或情況說明后進行,也可以在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過程中進行。
招標代理機構被認定有圍標串標行為的,招標人應取消其對該項目的招標代理資格,重新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后依法重新招標。
第六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有圍標串標行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別由幾個有利害關系叫帶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的企業資料參與資格審查、領取招標資料,或代表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參加招標答疑會、繳納或退還投標保證金、開標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等人員有在同一個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
餃)通過資格審查且購買了招標文件的投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標或不按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導致本次招標失敗的;
(四)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開始至評標結束,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
(五)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的;
(六)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的;
(七)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的;
(八)在資格審查或開標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的;
(九)中標公示的第一中標候選人或收到中標通知書的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不按規定與招標人簽定合同的;
(十)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不能提供其屬于投標企業正式在職人員的有效證明的(如:社會保險等資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圍標串標行為。
第七條 對投標人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圍標串標行為的認定處理,分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ǖ絞槊嫻撓行У木儔ㄍ端吆蟮韃楹聳島馱謖斜昊疃中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發現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情況說明兩種方式。
經調查核實認定為有圍標串標行為的投標人,應取消其投標資格,已經中標或簽定合同的,應取消其中標資格或廢止合同。
由于投標人的圍標ū晷形導致重新招標的,在重新招標時不得再參加本項目投標。
第八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有圍標串標行為: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兩處以上(含兩處)錯、漏一致或雷同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總報價近且各分項報價、綜合單價分析表內容混亂不能相互對應、亂調亂壓或亂抬的,而在詢標時沒有合理的解釋或者不能提供計算依據和報價依據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各項報價存在異常一致或者呈規律性變化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ǖ模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投標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或項目班子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電腦編制或同一臺附屬設備打印,或投標報價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件密碼鎖制作或出自同一電子文檔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由同一企業或同一賬戶資金繳納的;
(八)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個人或注冊在同一家企業的注冊人員或同一家企業為其投標提供投標咨詢、商務報價、技術咨詢(招標工程本身要求采用專有技術的除外)等服務的;
(九)評標委員會依法認定的有其他明顯違規行那樾蔚摹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圍標串標行為的,應由評標委員會采用詢標等方式進行核查后,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集體表決作出認定,并告知投標人。
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有圍標串標行為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應作廢標處理,且在評標報告中進行說明。
第十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有與投標人有圍標串標行為:
(一)明知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提出回避的;
(二)發現投標人投標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不指出的;
(三)發現投標人投標報價中存在明顯不合理報價而不指出的;
(四)發現投標人技術部分中存在明顯不合理性或內容缺、漏而不指出的;
(五)進行評審分值時,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有意給某一投標人高分值而壓低其他投標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進行評b的;
(六)對存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違規投標行為而不給予認定或不作廢標處理的;
(七)明知投標人違反了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而不指出,反而對其投標文件繼續進行評標的;
(八)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使得評標明顯缺乏公平、公正的。
第十一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圍標串標行為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并經批準后,可以終止該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工作;對已產生評標結果的,可以廢止該評標結果。
參加招標評標監督的監督管理部門人員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圍標串標行為的,應及時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視情況更換該評標委員會成員或終止該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工作。
評標工作被終止或評標結果被廢止的,招標人應依法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再進入依法重新組織的評標委員會。
第十二條 在對圍標串標行為進行認定處理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進行調查核實并嚴肅處理,認定處理結果要在湖南住房城鄉建設網和湖南省建設工程招投標信息網上公告。
涉及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參與違規投標行為的,紀檢監察機關應派人參加調查核實工作,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投標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發現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圍標串標行為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或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書面舉報投訴。違規投標行為涉嫌犯罪的,可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十四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被認定為有圍標串標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并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予以相應的不良行為記錄;涉及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被認定有圍標串標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投標監管部門視情況給予警告或從評標專家庫中予以除名。被從評標專家庫中除的,終身不得再進入評標專家庫;招標人的評標專家為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行為實施監督,有參與圍標串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投標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進行查處;對涉嫌構成受賄等職務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湘建建〔2010〕298號文件中發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圍標串標行為認定處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