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辦法》及《湖南省建設工程消耗量標準》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湘建價〔2014〕113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株洲市招標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建設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13〕44號)、《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我廳組織制定了《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辦法》(以下簡稱“計價辦法”》)及《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標準》、《湖南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標準》、《湖南省安裝工程消耗量標準》、《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標準》、《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園林景觀消耗量標準》(以下總稱“消耗量標準”) ,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
知如下:
一、“計價辦法”及“消耗量標準”適用于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裝飾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園林景觀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
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裝飾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園林景觀工程的工程計價不論資金來源,均應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三、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或標底價、或合⒓郟┯Π湊鍘凹萍郯旆ā奔啊跋耗量標準”的規定編制,除合理價可按有關規定比例下浮以外,其余的均不應上調或下浮。
四、為確保建設工程計價的準確性,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竣工結算、投標報價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使用通過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符合性評測合格的軟件編制。對于使用盜版、未經符合性評測或評測不合格軟件的單位和個人,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停
止使用或者予以糾正。
五、“計價辦法”及“消耗量標準” 自2014年 8月 1 日
起施行。我廳2006年頒發的《湖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及相應的工程消耗量標準(湘建價〔2006〕330號)、2009年頒發的《湖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湘建價〔2009〕406號)、2011年頒發的《湖南省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取費標準(試行)》(湘建價〔2011〕264號)以及相應的補充定額、解釋說明等同時廢止。但已發出招標文件并已公示招標控制價的工程或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標文件的規定或施工合同的約定執行。
六、“計價辦法”及“消耗量標準”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一次性的工程消耗量標準(基價表)由建設、施工單位協商編制,報市州或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審定后執行,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應及時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備案。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意見,請及時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聯系。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