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提高建設監理工作水平,依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監理工程師)注冊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監理工程師注冊備案與管理工作,辦事機構為建設與管理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依照管理權限,負責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材料的接收、轉報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⒌謾端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先申請注冊,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后,方可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在兩個以上監理單位申請注冊執業的;
(三)在申請注冊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為國家公務員或依照公務員管理的現職工作人員的;
(五)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取得繼續教育合格⑹櫚模
(七)依法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監理工程師申請注冊程序如下:
(一)監理工程師向監理企業提出申請。
(二)監理企業同意后,由監理企業向其工商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⒄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但是,流域管理機構直屬單位獨資或控股成立的監理企業,應當向流域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水利部直屬單位獨資或控股成立的監理企業,應當向水利部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⑸昵氬牧現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轉報水利部。
第六條水利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者準予注冊備案,并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水利部每半年向社會公⒆⒉峒嗬砉こ淌θ嗽泵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申請注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
(二)與監理企業簽訂的聘用合同和身份證復印件;
(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⒊淌ψ矢裰な欏犯從〖;
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三年后首次申請注冊執業或被注銷注冊證書后又重新申請注冊執業的,應提交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監理工程師申請注冊,應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采取欺騙等⒄當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八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監理工程師允許執業時間不足3年的,按其實際可執業期限確定有效期。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⒄掠杉嗬砉こ淌Ρ救吮9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和非法扣押、沒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九條監理工程師的注冊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⑾蠐泄刂鞴懿棵派昵氚燉硌有注冊備案手續。
第十條監理工程師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內,其注冊內容(包括注冊監理企業、監理專業等)發生變化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冊變更內容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監理工程師變更注冊監理企業的,需提交原注冊監理企業同意變更證明文件。
監理企業與監理工程師的聘用合同期滿后,監理企⒉壞夢薰氏拗萍嗬砉こ淌ψ雜殺涓注冊監理企業。
第十一條監理工程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銷其注冊證書,收回《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死亡⒄咭婪ㄐ告死亡的;
(三)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四)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
(五)超過注冊證書有效期而未延續注冊的;
(六)注冊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七)成為國家⑽裨被蛞勒展務員管理的現職工作人員的;
(八)依法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有效期內,監理工程師應當至少參加一次由水利部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并合格。
第十三條監理工程師⑹А端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應當在水利部指定的媒體聲明后,向水利部申請補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
第十四條監理工程師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申請表格式由水利部統一規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⒉嶂な欏泛橢匆滌≌掠傷利部統一制作。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