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活動中,由于種種原因,經常遇到對招標文件實質性響應的投標供應商不足3家的情況,導致項目流標或廢標。接下來,項目如何進行?筆者梳理了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試對此進行歸集、分析。
采用招標采購方式的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明確,招標采購中,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應予廢標。
根據(jù)《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第二十七條,達到公開招標限額、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只有兩家符合條件的供應商響應時,采購人可以依法向設區(qū)的財政部門申請變更采購方式,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實施采購。申請變更時,需提交采購人申請、政府采購方式變更表、招標文件無歧視性傾向性條款的專家(或評委)論證意見及招標公告發(fā)布情況等資料。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摹(財政部第18號令)第四十三條,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供應商響應時,采購人可以依法向設區(qū)的財政部門申請擬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繼續(xù)采購,報財政部門同意后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進行單一來源采購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前期潛在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情況、擬采購的單一來源供應商名稱及招標文件無歧視性傾向性條款的專家(或評委)論證意見,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正式核準。當沒有合格供應商響應時,代理機構應停止采購任務,報財政部門審核招標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采購需求表述是否清晰完整等,并依法重新招標。
可以看出,公開招標方式下,實質性響應投標供應商不足3家時,變更采購方式需提供招標文件無歧視性傾向性論證意見或不存在不合理的條款,防止招標文件自身原因導致的競爭不充分。
采用邀請招標的項目,因是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3家以上供應商,一般不存在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的情況。
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項目,一般情況下,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的,應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在兩種特殊情況n,有效投標人可為兩家:一是因藝術品、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和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項目;二是公開招標后只有2家供應商滿足條件,經批準改競爭性談判方式的。
與公開招標相比,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公告媒體和公告期均有所不同,競爭性相對較差,故而除上述兩種特殊情況可以有兩家供應商繼續(xù)談判外,其余情形下,滿足條件的供應商必須達到3家。
采用詢價采購的,當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或實質性響應詢價通知書要求的供應商少于3家時,應終止詢價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這是因為詢價采購適用于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價格變化小、市場貨源充足的項目,只要重新組織采購活動時對信息發(fā)布的范圍或詢價通知書內容等作出相應調整,響應的供應商大多能夠滿足不少于3家的要求。
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項目,除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外,一般情況下,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的,應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t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此外,根據(jù)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兩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xù)進行。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1家的,采購人(項目實施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對照上述法律法規(guī)所列示的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的處理情形,結合政府采購工作實際,在確保競爭性、公平性的前提下,我市的具體做法為:首次報名或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及時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的合理性和信息發(fā)布情況進行檢查,通過-查或評委審核,確定是否存在歧視性傾向性等不合理條款、信息發(fā)布時間和發(fā)布媒體是否符合規(guī)定,擴大信息發(fā)布范圍;連續(xù)公告兩次以上的項目,才可申請采購方式變更,并在末次公告中事先就有效供應商不足法定數(shù)量的情況約定處理辦法;財政部門在審批采購方式變更時需了解項目情-,綜合考慮采購內容、采購方式、公告次數(shù)、項目緊急程度、潛在供應商數(shù)量及采購成本等因素,數(shù)額較大的項目或重點項目的核準經會商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