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報告從深化機構和行政體制改革的角度,進一步強調要“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今年兩會,李克強總理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再次提出深化“放管服”改革。
站在新起點,適a新時代新要求,財政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改革部署,繼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強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方面頻頻創新出實招,并取得一定成效。
以“服”為中心 展現新作為
2014年,財政部啟動n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放管服”改革。各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圍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成了取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質認定、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等規定動作,取得了積極效果,各方面反映良好。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修改政府采購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其中明確,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財政部及省級u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實施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此后,財政部立即印發通知停止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并明確了具體工作措施。一是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再發放資格證書、不再設定資格條件、不再進行事前審核。二是建立登記制度,按照“自愿、免費、u地登記、全國通用”的原則,對代理機構進行網上登記。三是將完成登記的代理機構自動納入中國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開代理機構相關信息。
自此,實行了8年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制度正式取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進入“登記制時代”。此舉充分激發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市場的活力。據統計,資格認定取消前,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共有3494家,資格認定取消后,目前全國代理機構已超過9800家。
“放管服”改革是一個系統的整體。財政部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放管服”改革,繼取消資格認定做好“放”的“減法”,實行便利的登記制做好“服”的“乘法”之后,又在“管”上做“加法”, 2018年1月4 日,財政部出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名錄登記、從業管理、信用評價及貧郊觳櫚確矯娑哉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作了全面規定,以此加強監督管理,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該《辦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為確保《辦法》順利施行,2018年2 月13日,財政部印發《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各省級財政部門按啤棟旆ā飯娑ǎ做好新增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工作的要求。
《辦法》中提出代理機構實行名錄登記管理,并從名錄的建立方式、信息公開、代理機構申請進入名錄方式、填報信息內容等方面對代理機構名錄登記管理如何實行作出了系統性規定。這將進一步規范代理機構登記工作,方便代理機構登記信息,進入政府采購領域。其中,要求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分網填報五類芟⑸昵虢入名錄,并承諾對信息真實性負責,其中就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專職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在監督檢查方面,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內容第一項就是代理機構名錄信息的真實性。
“放、管”結合帶來監管新氣象
放權不是放任,而是更加強調監管的有效性、針對性、靈活性,強調從“重審批輕監管”向“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轉變。
據了解,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并實行登記制后,兩年來,各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加大監督處罰力度,積極織牢監督網絡,完善采購代理環境,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財政部按照“寬進嚴管”的思d,建立起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社會代理機構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都組織全國省市縣三級財政部門開展全國聯動的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并對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并于2015年首次以全國聯動的方式開展針對代理機構的深度監督檢查。此次檢查最大的一個特點是明確了“全國d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2015年至2016年,全國共檢查2875家社會代理機構,對其中2578家作出行政處理處罰,另處理評審專家264人次。同時,財政部對中央3家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4家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開展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被考核單位提出整改建議,并督促整改落實。
為提高檢查工作的規范性和科學性,財政部在梳理提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多次組織召開檢查指標體系論證會,細化檢查環節和內容,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一套代理機構檢查指標體系,作為各級財政部門開展檢查工作的統一標準。同時,財政部還要求,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各級財政部門進行梳理和歸類,統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口徑和尺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隙ㄗ鞒齟理,確保違法違規事實認定準確、處理處罰尺度一致。
針對代理機構業務水平良莠不齊,重視程序代理,忽視專業化發展,代理人員素質較差等問題,在財政部出臺的《辦法》中,從名錄登記、從業管理、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等方面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作了全面規定,直擊監管痛點,明確爭議熱點,解決實踐難點,強化監督管理。為解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人員素質、業化等問題,《辦法》特別明確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基本執業要求,強調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五項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以此加強監督管理,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
理念的轉變帶來了監管方式的創新。簡政放權不是一放了之,而是要放管結合,在放權的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使市場活而不亂。因此,財政部相關負責人在前不久召開的全國政府采購工作會議上提出,針對面廣、量大、高度復雜的采購活動,各級財政部門必須要轉變認識,將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從具體事務向完善制度、落實政策轉變。要健全“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完善對代理機構懷L化監督檢查機制。要依托信息化和大數據分析,加強對采購活動的動態監管。財政部將聯合有關部門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形成“尺度統一、行為聯動、步調一致”的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和“一處受罰、處處受限”的社會氛圍。并運用第三方評估對政府采購透明度、規范性及還航峁等開展綜合評價,通過社會監督推動采購制度完善和活動規范,共同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
在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背景下,迫切需要通過創新監管,探索更加有效的代理機構監管模式,有效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進而帶來政府采購發展的新氣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