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0號)等有關規定和精神,為推廣和規范政府購買服務,我們制定了《湖南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暫行)
湖南省財政廳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廣和規范政府購買服務,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務質量與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辦發〔2013〕9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0號)等有關規定和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應當由政府負責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探索多種有效方式,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二)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突出公共性和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強化績效理念,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三)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整機制。
(四)改革創新,完善機制。注重與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相銜接,不斷完善體制機制,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寬市場準入,凡是社會能辦好的,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使購買服務逐步成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方式。
第四條 財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牽頭推動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各級財政部門應配備力量,會同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稅務、工商、法制、人民銀行等部門,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政府各職能
門應高度重視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門、本行業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規范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章 購買主體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
第六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完全或主要由財政保障的群團組織機關,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七條 公益一
事業單位、納入事業編制管理且經費完全或主要由財政保障的群團組織,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第八條 尚未分類的事業單位,暫不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待明確分類后相應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并確定其角色定位。
第九條 購買主體是
府購買服務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活動。
第三章 承接主體
第十條 可以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
(一)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但不
財政撥款保障的社會組織;
(二)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前三年內在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方面無不良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Α⒄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等具體需求確定。
第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當保障各類承接主體平等競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第十四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納入事業編制管理且經費完全或主要由財政保障的群團組織,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不得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
第十五條 做好政府購買服務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有關經費保障、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養老保險等方面政策的銜接,推動事業單位改革逐步深入。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應按照“費隨事轉”原則,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現既通過財政撥款養人辦事,同時又花錢購買服務的行為。
第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與培育社會組織發展相結合。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鼓勵社會組織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提升社會組織承接公共服務能力。購買主體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公益慈善等領域的公共服務。注重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專業化優勢,對已經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其購買行業規范、行業評價、行業統計、行業標準、職業評價、等級評定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技術推廣、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發展與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項決策詢等技術性服務,以及一些專業性較強的社會管理服務。
第四章 購買內容及指導性目錄
第十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屬于政府職責范圍、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包括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助性服務事項。購買事項應在經濟上和技術上可行,購買成本應合理,一般應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購買服務效益應便于衡量和評價。
第十八條 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的公共服務事項和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事項,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實行目錄管理,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
第二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實行分部門編制,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省級部門具體負謀嘀票靜棵牛ù怪憊芾硐低嘲含各級派出或分支機構)指導性目錄,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
第二十一條 省級部門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方面意見,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及時進行動態調整。未經省級財政部門同意,省級部門不得自行調整和修改指導性目錄。市州、縣市區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部門參照相應的省級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執行,如因政府間事權支出責任口徑不同確需增加內容的,需報經省級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批準同意
第二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下列服務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一)基本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服務、殘疾人服務、優撫安置、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住房保障服務、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運輸服務、三農服務、環境治理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性服務。社區治理、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扶貧濟困、防災救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口管理、安置幫教、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規范、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四)技術性服務。科研和技術推廣、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會計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戰略和政策研究、綜合性規劃編制研究、標準評價指標研究、咨詢、社會調查、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檢查輔助、項目評審、評估、績效評價、培訓服務、信息化服務、后勤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第二十三條 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且已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未納入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原則上不得購買,相關部門確有需要且已安排預算的,征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購買服務,并應根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時對指導性目錄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四條 以下事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并列入指導性目錄:
(一)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事項;
(二)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三)行政管理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決策、行政執法、行政監督等事項;
(四)原材料、鋁稀⑸璞浮⒉品等貨物;
(五)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工程建設,包括但不限于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房屋等工程律瑁
(六)融資事項;
(七)公益性崗位;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以上第(二)至(八)項中,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通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實施。
露十五條 現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所屬行政主管部門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根據條件逐步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
第五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各部門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列,作為部門預算組成部分實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不得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購買主體應當做好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時,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或中期財政規劃中足額安排。
第二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在布置年度預算編制工作時,應當對購買服務相關預算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在部門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表(詳見附件1)。
第三十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要求填報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表,并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并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對購買主體填報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表進行審核,并隨部門預算一同報批。財政部門牽頭負責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機構重點審核項目的合法性、合規性,并可對具體項目的合理性提出意見;財政部門負責部門預算管理的機構重點審核項目實施的合理性,包括資金需求規模、績效指標以及資金來源的合理性。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審核后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隨部門預算批復一并下達給相關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應當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組織實施購買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按預算管理制度規定進行。
第三十四條 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年度預算執行中,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轉為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以及年度預算執行中追加安排資金的項目,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購買主體均需按照預算調整程序填報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表,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報財政部門審核。
第三十五條 購買主體向所屬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購買服務,應當將相關經費預算由事業單位調整至部門本級管理。
第六章 承接主體確定方式及程序
第三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確定后,購買主體具體實施購買服務項目時應填寫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審批表(詳見附件2),先報財政部門牽頭負責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機構復核項目的合法性、合規性,再報財政部門負責部門預算管理的機構復核資金需求規模及資金來源。
預算金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需要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按照有關規定報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監管的機構)批準。
第三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的原則確定承接主體。
第三十八條 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方式審批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在購買預算下達后,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要求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后開展采購活動。
第四十條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參照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執行。
對購買服務需求標準統一的服務項目,應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承接主體;對需求標準差異較大或者沒有統一標準的服務項目,應采用綜合評分法確定承接主體。
第四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或定向委托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一)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過程中,按照政策規定,在改革過渡期內需要由原事業單位繼續承擔服務的;或者為推動某類事業單位改革,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予以支持的。
(二)購買原有服務項目,若更換承接主體,將無法保證與原有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導致服務成本大幅增加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適用單一來源采購的情形。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或定向委托方式確定承接主體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應通過成本監審合理確定最終成交價格。上述價不得高于本地區同類服務項目合同的平均價格水平,也不得高于其他地區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同類服務項目合同的平均價格水平。
第四十二條 以憑單制形式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應當采用競爭性方式確定不少于3家服務供應機構同時作為承接主體,并向符合條件的務對象發放購買憑單,由領受者自主選擇具體服務供應機構為其提供服務并以憑單支付。
第四十三條 購買主體選擇項目承接主體時,要提高大數據運用能力,通過有關平臺查詢并使用相關服務供應機構的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將其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考慮信用等級較高的服務供應機構承接政府購買服務。
第七章 合同及履約管理
第四十四條 按規定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當與承接主體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書面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饋⒅柿俊⒓鄹竦紉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對以憑單制形式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簽訂的書面合同應當對服務對象、服務期限、服務內容和質量,憑單發放、支付和兌換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但無須規定合同金額。
第四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相匹配,合同期限一般為1年;對于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資金能夠保障的前提下,購買主體與提供服務的承接主慰梢砸淮渦鄖┒┎懷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及時了解掌握購買項目實施進度。承接主體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應當及時組織對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依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對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邀請服務對象及相關部門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八條 購買主體對服務事項驗收合格后,應嚴格遵守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資金支付申請時必須按要求向財政部門(國庫集中支付核算機構)提供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審批表、購買服務合同、驗收報告等有關資料,并根據實際需求和合同規定協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部門、服務對象的溝通、協調。
第四十九條 購買主體應當督促承接主體建立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臺賬,記錄相關文件、工作計劃方案、項目和資金批復、項目進展和資金支付、工作匯報總結、重大活動和其它有關資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五十條 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合規性管理,相關合同在購買內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
第五十一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項目,按時完成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嚴禁承接主體將服務項目交由其他服務供應機構實際承擔的轉包行為。
第五十二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定,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自身監督,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要求向購買主體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成果總結等材料。
第八章 績效管理
第五十四條 購買主體、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機制,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質量和效益。
第五十五條 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必須進行績效評價并形成書面評價報告。
第五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標準體系建設,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建立服務項目質量標準體系和支出標準體系。
第五十七條 購買主體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評價,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評價。在具體實施中,可以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績效評價機制。積極探索推進第三方評價。
第五十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應當在購買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核心指標應當包括項目管理、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項目成本效益情況等內容。
第五十九條 績效寮壑副瓴捎糜Φ弊裱定量優先、簡便有效的原則,確實不能以客觀的量化指標評價的績效,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評價,以提高績效評價質量。
第六十條 績效評價工作一般應當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項目可根據項目或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六十一條 績效評價工作一般應當于合同約定的服務提供期限結束后開展,并于2個月內完成相關績效評價報告(參考提綱詳見附件3),報告應當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二條 建立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激勵約束機制,積極┧鶻績效評價結果與合同資金支付掛鉤,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十三條 對于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較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財政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實施績效再評價。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管,實現監管的制度化和常態化。
第六十五條 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六 購買主體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情況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第六十七條 購買主體發現偏離合同目標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必要時必須┦蓖ㄖ財政部門止付資金,直至項目恢復正常實施。
第六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當會同社會組織、企業等服務供應機構的登記管理部門,建立服務供應機構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并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六十九條 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失信承接主體,視其情節輕重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七十條 對虛報、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服務供應機構,依法給予處理處罰。
第七十一條 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違法違規融資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二條 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有關服務供應機構可以按規定就有關事項提出詢問、質疑與投訴。購買主體和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作出回應。
第十章 信息公開
第七十三條 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活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等相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七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制定(修訂)完成后,有關部門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中國湖南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網等相關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當在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中國湖南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網等相關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將政府購買服公告或公示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中國湖南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網等相關媒體向社會公開。公告或公示的內容包括購買服務項目名稱、預算金額、購買內容和數量、服務要求或標準、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相關信息。
第七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在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后2個工作日內,將購買結果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中國湖南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網等相關媒體公開。購買結果的內容包括購買服務項目名稱、購買內容和數量、服務要求或標準、合同金額及報價明細、具體承接對象等相關信息。
第七十八條 對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除按有關規定公開相關采購信息外,購買主體還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中國湖南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網等媒體上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將驗收結果于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績效評價結果于績效評價報告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中國湖南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網等相關媒體公開。
第七十九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購買服務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財政部門門戶網站和中國湖南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網上公告。
第十一章 則
第八十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國家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本辦法中與國家新的政策規定相抵觸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表
2、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審批表
3、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報告(參考提綱)